证券代码:002456证券简称:欧菲光公告编号:2025-073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8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14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14日
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14日
9:15-15:00。
4.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航空城大道欧菲光未来城综合办公
楼7楼一号会议室。
5.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荣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
票代理人共390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499291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676%。其中:
第1页/共7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2人,代
表公司股份数4451956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56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904人,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为
540962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08%。
2.会议对股东大会通知里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9291980股。其中:
同意票4928760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50%;反对票
573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85%;弃权票6813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5%。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096294股。其中:同意票476803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的88.1399%;反对票573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6007%;弃权票68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259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和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由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进行逐项表决,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9291980股。其中:
同意票4677649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857%;反对票
307880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63%;弃权票738978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第2页/共7页54096294股。其中:同意票225693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的41.7206%;反对票30788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56.9133%;弃权票738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366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9291980股。其中:
同意票4676856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698%;反对票
308586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05%;弃权票747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7%。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096294股。其中:同意票22490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的41.5740%;反对票308586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57.0440%;弃权票74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382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9291980股。其中:
同意票4676135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553%;反对票
309300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48%;弃权票7483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9%。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096294股。其中:同意票224179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的41.4407%;反对票309300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57.1760%;弃权票74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3833%。
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9291980股。其中:
同意票4676713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669%;反对票
308161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20%;弃权票804400股,占出
第3页/共7页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1%。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096294股。其中:同意票224757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的41.5476%;反对票308161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56.9654%;弃权票80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4870%。
2.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9291980股。其中:
同意票467681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689%;反对票
308372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62%;弃权票7732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9%。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096294股。其中:同意票224858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的41.5663%;反对票308372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57.0044%;弃权票77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4293%。
2.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9291980股。其中:
同意票4675422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411%;反对票
308686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25%;弃权票8810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096294股。其中:同意票223466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的41.3089%;反对票308686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57.0625%;弃权票88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6286%。
2.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9291980股。其中:
同意票4672790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883%;反对票
311849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58%;弃权票8279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8%。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第4页/共7页54096294股。其中:同意票220834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的40.8224%;反对票311849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57.6472%;弃权票82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5304%。
2.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9291980股。其中:
同意票4676237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574%;反对票
308185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25%;弃权票849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096294股。其中:同意票224281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的41.4596%;反对票308185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56.9699%;弃权票84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5705%。
2.0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9291980股。其中:
同意票4682992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927%;反对票
301848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55%;弃权票8078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8%。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096294股。其中:同意票231036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的42.7083%;反对票30184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55.7984%;弃权票80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4933%。
2.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9291980股。其中:
同意票4673802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086%;反对票
310210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30%;弃权票890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096294股。其中:同意票221846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的41.0095%;反对票310210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第5页/共7页57.3442%;弃权票89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6463%。
2.11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9291980股。其中:
同意票4933116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22%;反对票
517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4%;弃权票800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096294股。其中:同意票481159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的88.9451%;反对票517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9.5750%;弃权票8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48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9291980股。其中:
同意票4927544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06%;反对票
574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06%;弃权票7928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8%。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096294股。其中:同意票475587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的87.9151%;反对票574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6194%;弃权票79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465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4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096294股。其中:
同意票404184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158%;反对票
129017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495%;弃权票776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47%。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096294股。其中:同意票404184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第6页/共7页份的74.7158%;反对票129017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23.8495%;弃权票77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4347%。
本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裕高(中国)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计445195686股股份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李运律师和廖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署的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5日
第7页/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