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6证券简称:欧菲光公告编号:2026-012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
9:15-15:00。
4.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航空城大道欧菲光未来城综合办公
楼7楼一号会议室。
5.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荣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
代理人共332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521272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第1页/共4页的15.5054%。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2856734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7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3325人,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为
235599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80%。
2.会议对股东会通知里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5599096股。其中:
同意票2285665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50%;反对票
62108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62%;弃权票8217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8%。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5599096股。其中:同意票2285665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的97.0150%;反对票62108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2.6362%;弃权票82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3488%。
本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裕高(中国)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计285673473股股份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1272569股。其中:
同意票5120922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89%;反对票
81806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94%;弃权票9997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8%。
第2页/共4页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5599096股。其中:同意票2264187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的96.1034%;反对票81806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3.4723%;弃权票99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4243%。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1272569股。其中:
同意票4819621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588%;反对票
383499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70%;弃权票9605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5599096股。其中:同意票1962886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的83.3147%;反对票383499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6.2776%;弃权票96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4077%。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李运律师和廖敏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署的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第3页/共4页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2月13日
第4页/共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