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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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025年4月24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4日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路41号宁夏水利研发大厦11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高宏斌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和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8375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81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为6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6838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61%。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6059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076%。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6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6838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61%。
上述出席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其授权的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5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6.《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7.《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一)现场投票表决情况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通知中向全体股东告知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事项,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票总数。
(三)合并统计情况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议案1至议案9作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议案10、议案11作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议案5、议案7、议案9、议案11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马继辉:
陈海东:
2025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