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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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6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4月1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路41号宁夏水利研发大厦11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骞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0人,代表股份95296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4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8468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8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8人,代表股份6828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7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8人,代表股份6828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72%。
上述出席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其授权的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5109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7%;反对156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9%;
弃权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2.《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95106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7%;反对156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9%;
弃权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101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8%;反对156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7%;
弃权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
4.《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5109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3%;反对156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9%;
弃权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5.《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105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5%;反对156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9%;
弃权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
6.《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104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1%;反对158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4%;
弃权3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7.《关于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093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9%;反对161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7%;
弃权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8.《关于修订<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088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0%;反对160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2%;
弃权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
9.《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086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9%;反对164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4%;
弃权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
10.《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106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2%;反对15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4%;
弃权3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一)现场投票表决情况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通知中向全体股东告知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事项,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票总数。
(三)合并统计情况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议案3、议案5、议案7至议案9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7获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次股东会全部议案均获得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马继辉:
陈海东:
2026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