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三月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提升审计工作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备上市公司审计经验,拥有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团队;
(五)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未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名单;
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六)能够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保障公司信息与数据安全;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八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评价要素及标准,并通知公司财务等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应聘文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完成资质审查与文件评价,拟定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会对选聘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第十二条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议案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到期可以续聘。续聘可以不履行相关招标程序。
第十三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五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七条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审计人员配置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提出终止审计业务;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除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审议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10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事项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议案时,应约见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解聘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并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二)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三)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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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
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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