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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科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H股上市后适用)(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09 查看全文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合理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组织机构、明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及 ESG 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在

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战略与变革中心,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督促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层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有关可持续发展方面的

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五)就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及 ESG 的重大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指导可持续发展及 ESG 工作,研究公司 ESG 相关规划、目标、制度

及重大事项,审阅 ESG 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建议;

(七)对 ESG 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的决策事项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战略与变革中心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应于会

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主持时可由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

2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以书面或举手的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也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 H 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自本工作细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即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3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8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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