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的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最新经修订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3.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5年11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公司2025
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2025年11月18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8日下午15:00在北京市丰台区
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诺德中心8号楼8层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靳保芳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8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
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703076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45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2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0503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16%。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8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0503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1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8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740810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97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
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41.《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1《选举靳保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308017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5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0494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296%。
根据表决结果,靳保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选举杨爱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31189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7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0881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569%。
根据表决结果,杨爱青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选举靳军辉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348479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7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45403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027%。
根据表决结果,靳军辉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选举陶然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282798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0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9723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505%。
根据表决结果,陶然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1.5《选举曹仰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346174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4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43098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675%。
根据表决结果,曹仰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1《选举谢志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352791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2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4971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556%。
根据表决结果,谢志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选举朱仲群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35269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4961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498%。
根据表决结果,朱仲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选举陈珏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353401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5032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914%。
根据表决结果,陈珏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3.《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738055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7%;反对23158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0%;弃权439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7747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38%;反对2315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82%;弃权439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0%。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827969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74%;反对575625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67%;弃权451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2489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749%;反对57562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604%;弃权451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8%。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5.1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同意16825922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557%;反对577780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90%;弃权440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22846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548%;反对57778038股,
7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867%;弃权440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4%。
5.2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16824691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86%;反对577314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64%;弃权610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2161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826%;反对57731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594%;弃权610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0%。
5.3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同意1682744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44%;反对576523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18%;弃权414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24366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439%;反对576523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130%;弃权414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0%。
5.4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同意16828455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02%;反对57541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54%;弃权424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2537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033%;反对对57541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479%;弃权424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8%。
85.5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同意1682784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67%;反对576080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93%;弃权418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24767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674%;反对57608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871%;弃权418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5%。
5.6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同意16828020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77%;反对575885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81%;弃权420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2494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778%;反对57588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756%;弃权420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6%。
5.7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同意16827841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67%;反对57596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86%;弃权430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2476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673%;反对57596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801%;弃权430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5%。
5.8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同意16828605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9数的96.6711%;反对57521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3043%;弃权428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2552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122%;反对57521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364%;弃权428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4%。
5.9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
同意17383242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2%;反对20418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3%;弃权444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80166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16%;反对2041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75%;弃权444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9%。
6. 《关于修订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17383591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2%;反对20151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8%;弃权436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80515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20%;反对2015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19%;弃权436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 《关于修订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0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7.1 修订《独立董事制度》(H 股上市后适用)
同意17382777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5%;反对2052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9%;弃权480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79701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43%;反对2052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9%;弃权480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9%。
7.2 修订《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H 股上市后适用)
同意17383002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8%;反对2014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7%;弃权496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79926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74%;反对2014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13%;弃权496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3%。
7.3 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H 股上市后适用)
同意17383486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6%;反对19899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3%;弃权472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8041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58%;反对1989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71%;弃权472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0%。
118.《关于2026年度公司与下属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16802940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236%;反对580309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36%;弃权24859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9986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069%;反对58030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351%;弃权2485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80%。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关于2026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7383357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8%;反对20222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2%;弃权452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80282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83%;反对20222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60%;弃权452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6%。
10.《关于2026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1735292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30%;反对50632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9%;弃权455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4984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32%;反对5063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96%;弃权455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12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2%。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13(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孙及贾潇寒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 O 二五年 十二 月 八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