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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锋锂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4]第 27422-11-O-1 号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33层200041

电话:(8621)60800909;传真:(8621)608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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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ankunlaw.com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4]第 27422-11-O-1 号

致: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9日在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龙腾路公司总部研发大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中国法律”仅指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1-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4年3月5日召开第七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3月12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司亦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要求,向公司 H 股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告。公司发布的前述通知及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9日14点在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龙腾路公司总部研发

大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副董事长王晓申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5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102783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2117%,其中:

-2-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673652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0843%。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202588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7916%;现场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1471063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92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4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29131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27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53人,代表公司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数 430732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353%。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 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截至 2024 年 4 月 1 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3-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102173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53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7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3020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1%;反对 52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李良彬、王晓申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90118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7%;反对531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弃权8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4-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3020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8%;反对 52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9%;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98956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1%;反对371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4%;弃权10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

高超

经办律师:

杜凯陶天衢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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