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60证券简称:赣锋锂业编号:临2024-026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9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公司 A 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9日上午9:15—9:25,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2024年4月9日上午9:15至2024年4月9日下午15:00。
2、会议地点: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龙腾路公司总部研发大
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王晓申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57名,代表股份数量710278395股,占公司股本总数2017167779股的35.2117%。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名,代表股份数量667365227股,占公司有表决票股份总数的33.0843%;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8名,代表股份数量
520258851股,占公司有表决票股份总数的25.7916%;现场出席会议
的H股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2名,代表股份数量147106376股,占公司有表决票股份总股数的7.292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A股股东 47人,代表股份数量
42913168股,占公司有表决票股份总数的2.1274%。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分别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A股股东 563119499 99.9907% 52520 0.0093% 0 0.0000%
H股股东 147097817 99.9942% 931 0.0006% 7628 0.0052%
全体股东71021731699.9914%534510.0075%76280.0011%
该项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3020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A 股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781%;反对票52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219%;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A股股东 43020614 99.8778% 52520 0.1219% 100 0.0002%
H股股东 147097647 99.9941% 610 0.0004% 8119 0.0055%
全体股东19011826199.9677%531300.0279%82190.0043%
该项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30206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A 股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778%;反对票52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219%;弃权票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A股股东 562932779 99.9575% 236140 0.0419% 3100 0.0006%
H股股东 146962914 99.9025% 135834 0.0923% 7628 0.0052%
全体股东70989569399.9461%3719740.0524%107280.0015%
该项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杜凯律师及陶天
衢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1、《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