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证监会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1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对于第(二)、(三)项情形,在涉及香港内幕消息披露义务时,公司应严格对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严格定义执行,单纯的负面影响或股价波动风险不得作为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但在涉及《香港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内幕消息披露义务时,如拟依据国家秘密理由申请豁免披露,公司应当审慎评估是否符合香港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披露的规定。必要时,公司应当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不得仅依据公司内部判断直接豁免,以确保信息豁免披露的合法性。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得以保密及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及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豁免披露事项,如涉及豁免履行《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或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特定披露义务,除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外,公司还应当视具体情况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或香港证监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或确认后方可实施。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
3密。
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如适用)。
第十一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确保相关信息持续保密,并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二条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有关消息难以保密。
4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
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以及其他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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