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
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公司发展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法人单位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3、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5、集体决策、审慎投资、控制风险。
第四条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对外投资权限
董事会对外投资的权限:公司投资的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
例在25%以内,一年内累计不超过40%。超过前述投资额的项目由公司股东会批准。
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流程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为投资发展部,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提出建议,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提供投资方案及相关文件资料等投资论证材料,为决策提供依据。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对外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十条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要经过项目立项、项目研究、项目设立三个阶段。
(一)项目立项阶段包括投资项目初步调研、对外谈判、评价及形成投资意向书草案等;
(二)项目研究阶段包括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形成对外投资协议或合同及
公司章程草案、环境影响评估、投资决策和履行批准手续等。
(三)项目设立阶段包括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批准公司章程、推荐管
理者、设立机构和认缴出资等。
第十一条在项目研究阶段,公司投资发展部等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开展尽职调查,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
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
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上报总裁。
第十二条总裁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并组织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议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四条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风险投资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从事非以扩大主营业务、执行发展战略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
风险投资(如PE、创投),应坚持审慎原则,全面强化风险管控,进行充分效益论证,且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作为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事前审查并发表意见。风险投资的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风险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在此项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非主营相关的风险投资,视同上市公司行为。上
市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非主营相关的股权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总裁负责实施。第二十二条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裁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
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视情形决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股东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投资项目完成后,总裁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并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管理中心、审计监察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
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六章董事、总裁、其他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
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第三十一条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子公司信息报告事宜,保持与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沟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