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成员必须全部为非执行董事且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少于2名并有1名独立非执行董
事是如《香港上市规则》第3.10(2)条所规定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自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
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1(一)该前任合伙人终止成为该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的日期;或
(二)该前任合伙人不再享有该会计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
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就《香港上市规则》的附录14中标题为「审核委员会」内所载的事宜
向董事会汇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2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出席股
东周年大会(若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未能出席则审计委员会的另一名成员出
席或如该名成员未能出席则其适当委任的代表出席)并于会上回答有关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及责任的疑问。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年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若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认为有需要时可要求召开会议。但是审计委员会应每年与外部及内部审计在执行董事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会面至少一次。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连交易审计情况;
(六)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制度;
(七)其他相关事宜。
3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有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内部财经中心、审计监察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制度是否充足;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以审阅及讨论公司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或由成员协议的其它时限内送交全体
委员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两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4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审阅会议记录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董事会秘书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以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和全体董事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为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建议、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除非另有规定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工作细则生效之日公司原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5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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