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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电股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年4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3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4

四、结论意见...............................................10

签署页..................................................11

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在江苏省昆山市黑龙江北路8号御景苑二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

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3月24日,贵公司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

2024年3月26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因贵公司原董事长吴礼淦先生于2024年3月28日辞任董事长、董事职务,为尽快完成补选公司董事的工作,公司股东 BIGGERING(BVI) HOLDINGS CO.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LTD.于 2024 年 4 月 3 日向贵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增补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临时提案》,并提议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4年4月3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并同意将该临时提案作为新增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4月3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增加2023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的公告。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4月29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昆山市黑

龙江北路8号御景苑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董事长陈梅芳女士以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由副董事长吴传林先生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

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9名,所持股份数为3916224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0.4682%。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58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56222596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3848%。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367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95384836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9.8530%。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含持股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364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33352614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7.4318%。

贵公司董事长陈梅芳女士以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由副董事长吴传林先生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士现场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 2024 年度与 Schweizer Electronic AG.及其相关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同意33352614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352614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95379166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67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346944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567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3、《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95379166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67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346944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567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0.0170%。

4、《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95379166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67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346944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567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5、《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同意95379166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67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346944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567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6、《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95384836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

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352614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952801348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2%;反对1047011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弃权4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2479125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61%;反对1047011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39%;弃权4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同意95384836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352614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7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数的0.0000%。

9、《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稳健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940443522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47%;反对13210141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49%;弃权1947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0121299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09%;反对13210141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08%;弃权1947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

10、《关于择机投资印制电路板产业链相关优势企业的议案》;

同意939293676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41%;反对14359987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55%;弃权1947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897145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61%;反对14359987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55%;弃权1947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

1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5384836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

8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352614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29107101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62%;反对24648662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41%;弃权926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8784878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819%;反对24648662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03%;弃权926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13、《选举张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952955916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反对892447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6%;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263369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4%;反对892447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6%;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9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10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4月29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经办律师:朱军辉汪泽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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