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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电股份: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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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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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关于本次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关于本次2025年度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3

三、关于本次2025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4

四、结论意见................................................7

签署页...................................................8

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在江苏省昆山市黑龙江北路8号

御景苑二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2025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2025年度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3月23日,贵公司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2026年3月25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

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鉴于持有公司 19.32%股份的股东 BIGGERING(BVI)HOLDINGS CO. LTD.(下称“碧景控股”),于2026年3月31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增加2025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为提高决策效率,碧景控股提议将《关于修订〈董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2025年度股东会召开20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贵公司本次2025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4月23日14:00在江苏省昆山市

黑龙江北路8号御景苑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2025年度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2025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2025年度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2025年度股东会的时间、地点、

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2025年度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2025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人)共计44名,所持股份数为39177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0.358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706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399669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0.7689%。

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2750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7914444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1.1276%。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含持股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2748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9983321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0.7774%。

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士现场出席了会议;公

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2025年度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2025年度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本次2025年度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2025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公司本次2025年度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90041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8%;

反对1275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2%;弃权

1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60%。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8430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2%;反对1275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1%;弃权1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2、《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789702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9%;

反对1620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8%;弃权

12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8091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3%;反对1620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4%;弃权12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3、《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791300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

反对7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弃权6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9689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0%;反对7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弃权6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4、《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791210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4%;

反对114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弃权1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数的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9598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4%;反对114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1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

5、《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791197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7%;

反对10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弃权1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9585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1%;反对10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弃权1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

6、《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89625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2%;

反对1701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0%;弃权

1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8014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52%;反对1701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6%;弃权1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

7、《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同意789654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8%;

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反对1675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7%;弃权

1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8042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2%;反对1675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0%;弃权1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2025年度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4月23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经办律师:朱军辉陈慧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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