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63证券简称:沪电股份公告编号:2025-036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28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4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8日09:15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昆山市黑龙江北路8号御景苑二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长陈梅芳女士、副董事长吴传林先生以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会由董事石智中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228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799413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632%。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9168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644%;
(2)网络投票情况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7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077301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987%。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28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9090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13%。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会议由董事石智中先生现场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现场出席了会议;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与 Schweizer Electronic AG.及其相关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关联股东碧景(英属维尔京群岛)控股有限公司(BIGGERING(BVI) HOLDINGSCO.LTD.)、合拍友联有限公司(HAPPY UNION INVESTMENT LIMITED)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067036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07%;
反对6154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9%;
弃权482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79926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68%;
反对615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6%;
弃权482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6%。
2、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980066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1%;
反对8896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3%;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弃权516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7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76843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47%;
反对8896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8%;
弃权516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7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6%。
3、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980105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6%;
反对8848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7%;
弃权517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76883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69%;
反对884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1%;
弃权517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0%。
4、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980352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6%;
反对8469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9%;
弃权530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77130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07%;
反对8469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9%;
弃权530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4%。
5、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
表决结果:同意7985186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1%;
反对5544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4%;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弃权339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81964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06%;
反对554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6%;
弃权339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8%。
6、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7984218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0%;
反对5600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1%;
弃权431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80996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5%;
反对5600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7%;
弃权431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8%。
7、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86605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9%;
反对525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
弃权227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83383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8%;
反对525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2%;
弃权227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0%。
8、审议通过《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38106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464%;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反对352813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34%;
弃权321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34883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204%;
反对352813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003%;
弃权321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汪泽赟、朱军辉两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