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63证券简称:沪电股份公告编号:2026-044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23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4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昆山市黑龙江北路8号御景苑二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陈梅芳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275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7914444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276%。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4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9177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58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0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99669612股,占公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689%。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74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99833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774%。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梅芳女士现场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现场出席了会议;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90041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8%;
反对1275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2%;
弃权1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984307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2%;
反对12758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1%;
弃权1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897024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9%;
反对16207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8%;
弃权12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98091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3%;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反对16207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4%;
弃权12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7913004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
反对791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弃权6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996892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0%;
反对79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弃权6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12101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4%;
反对114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弃权1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995989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4%;
反对1141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
弃权1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11970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7%;
反对10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弃权1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份总数的0.0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995858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1%;
反对10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弃权1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96258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2%;
反对17018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0%;
弃权1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980146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52%;
反对17018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6%;
弃权1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96541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8%;
反对16752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7%;
弃权1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980429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2%;
反对1675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0%;
弃权1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朱军辉,陈慧宇两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