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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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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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3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4
四、结论意见................................................8
签署页...................................................9
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在江苏省昆山市黑龙江北路8号御景苑二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
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年度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3月24日,贵公司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2025年3月26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会召开20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于2025年4月28日15:00在江苏省昆山市黑龙
江北路8号御景苑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石智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年度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3名,所持股份数为39168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0.364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275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4077301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1.1987%。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2288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799413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1.5632%。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含持股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2285名(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7909086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9.3113%。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士现场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年度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 2025 年度与 Schweizer Electronic AG.及其相关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同意406703642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07%;反对61541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9%;弃权482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7992619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68%;反对61541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6%;弃权482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现场
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6%。
关联股东碧景(英属维尔京群岛)控股有限公司(BIGGERING(BVI) HOLDINGS CO.LTD.)、合拍友联有限公司(HAPPY UNION INVESTMENT LIMITED)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98006607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1%;反对889675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3%;弃权516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79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7684384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47%;反对889675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68%;弃权516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790股),占出席现场
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6%。
3、《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98010597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6%;反对884845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7%;弃权517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3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7688374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69%;反对884845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1%;弃权517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300股),占出席现场
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0%。
4、《<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798035267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6%;反对846975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
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9%;弃权530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8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7713044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07%;反对846975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29%;弃权530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800股),占出席现场
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4%。
5、《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
同意798518692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1%;反对55448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4%;弃权339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2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8196469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06%;反对55448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6%;弃权339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200股),占出席现场
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8%。
6、《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798421862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0%;反对56001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1%;弃权431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2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9%。
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8099639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5%;反对56001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7%;弃权431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200股),占出席现场
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8%。
7、《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同意798660532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9%;反对52504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弃权227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8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8338309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8%;反对52504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2%;弃权227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800股),占出席现场
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0%。
8、《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763810609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464%;反对3528136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34%;弃权321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6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3488386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204%;反对3528136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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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3%;弃权321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600股),占出席现场
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3%。
本次年度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年度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年度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8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4月28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经办律师:朱军辉汪泽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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