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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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0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 3
三、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4
四、 结论意见 ............................................. 5
签署页 ..................................................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6年 10月 15日在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吴淞路
8号公司 12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临时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 9月 29日,贵公司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26年 10月 15日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 9 月 30 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 15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 14:30 在江苏省昆山市玉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镇吴淞路 8号公司 1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7名,所持股份数为 39162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0.285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614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6821911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5.3361%。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2621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1073813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5.6214%。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2618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65491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4.1115%。
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士现场出席了会议;公
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召集人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 1073709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
反对 51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52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65387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6%;反对 51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弃权 527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2、《关于续聘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046968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00%;
反对 24811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06%;弃权
203355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8646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329%;反对 24811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02%;弃权 2033554 股(其中,因未投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默认弃权 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69%。
3、《关于新增综合授信额度和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10724312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3%;
反对 1300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1%;弃权
82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64109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30%;反对 1300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4%;弃权 82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年 10月 15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 经办律师:朱军辉陈慧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