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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格通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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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

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

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九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内部执行程序

第十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

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会在审议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二条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协同财务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审计部协同财务部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

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职能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质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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