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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齐锂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5-12-09 查看全文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流程,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联交所”)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等境内外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在本制度中作出

的相应规定,在相关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该等规范所作出规定将自动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免于披露、暂缓披露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免于披露及暂缓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免于披露、暂缓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

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依法豁免披露。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司1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就内幕消息(即(i)消息是具体并关于该公司、其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已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方面、(ii)消息并非

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公司上市证券交易之人士普遍所知的消息、及(iii)而消息若为上述人士所知,将相当可能对上市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而言,如有关信息关乎一项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或该信息属商业秘密,且公司已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该信息保密及该信息得以保密,可以暂缓披露;如作出某项内幕消息的披露是被香港有关成文法则或法庭命令所禁止,或会构成违反有关成文法则或法庭命令所施加的限制的;如作出某项披露是被香港以外(包括中国境内)的法

律法规、法院命令、执法机构或当地政府机关所禁止或违反其作出的限制的,应向香港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其豁免。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六条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2(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下述关联交易,可以

免于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免于披露事项时

不用申请审批,发生可以暂缓、豁免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1)。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3(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

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由相关部

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直接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八)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4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后,应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2),并严格按照《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子(分)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

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十六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规定”)。如本制度与相关规定有不一致之处,当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5附件1: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公司申请人

申请日期登记事由□暂缓□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暂缓披露的时间期限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

6附件2: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__(身份证或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作为天齐锂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暂缓/□豁免信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

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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