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信息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媒体
信息的快速反应及排查,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水平,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构建良好的内外部沟通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媒体信息,是指经各类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报刊、网站、社交媒体、应用程序等)传播的,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判断的的涉及公司的报道、传闻、评论等,以及对公司形象、品牌或社会声誉可能产生影响的媒体报道和其他在公众渠道传播的信息。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接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统筹管理与法定信息披露相关的所有媒体事宜和投资者舆论平台相关事宜;公共关系部负责
对接其他媒体采访报道的相关事宜。对于职责归属不明确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和公共关系部提前协商明确。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已公开的媒体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董事
会办公室指定专门人员,持续、及时地监测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传闻及投资者的主要反馈。一旦发现重大媒体信息或异常情况,将及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与内部传递,必要时同时抄送公共关系部。
第五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知悉本制度所述媒体信息后第一时间,应向董
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公共关系部及其分管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前述部门在知悉相应的情况后,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报告。若公司识别或获知任何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敏感信息或风险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或相关监管单位报告;同时,公共关系部应向公司所在地或相关信息发布所在地舆论管理与信息内
1容监管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相关媒体信息若有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后披露。
在相关信息披露之前,所有知情人均负有信息保密义务,按信息保密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条董事会办公室和公共关系部按照以上职责归属,对涉及公司的相关
媒体信息快速反应,开展内部信息自查。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通过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发问询函等方式对信息进行及时、审慎的核实,并与公共关系部一起与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沟通核对事实,对媒体报道所涉事项进行内部层面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认。
在核实的基础上,如果媒体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引起社会公众层面舆情,公司应及时采取适当的正面回应行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向四川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发布澄清公告;公共关系部应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其他媒体问询进行回复或予以澄清,以消除不实媒体信息在资本市场和社会公众舆论中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确保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方能够公平、准确地获取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道传闻的来源、媒体传播的方式、时间及传闻具体内容;
(二)说明公司就报道传闻的起因、报道传闻内容的真实性及相关责任方等所进行的调查与核实情况;
(三)如公司无法判断传闻的真实性,应说明无法判断的具体理由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进一步核实措施;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澄清误解的内容。
第七条公司在开展媒体信息监测的同时,董事会办公室可积极利用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主动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对于投资者通过电话、传真、网络、邮件等渠道提出的问询、咨询或投诉,公司在核实基础上,及时、耐心、细2致地予以答复,专业、审慎地处理各类诉求。通过有效的沟通,积极化解误解,
维护和谐的投资者关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共关系部应在按照本制度第三条定义的其他媒体进行舆情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与新闻媒体沟通
(一)公司确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经济参考报》为公司A股信息披露指定报纸;确定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A股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s://www.hkexnews.hk)。
(二)公司应保持并加强同各类财经媒体的友好关系,通过专业沟通传递公司价值,引导媒体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三)所有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均须通过法定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正式公告。
在正式公告前,公司严禁以媒体采访、新闻发布等任何形式披露信息详情,任何部门及个人均不得向任何媒体泄露或提供相关信息。公司严禁以媒体采访、新闻发布等任何形式披露相关信息,任何部门及个人均不得向任何媒体泄露或提供相关信息。
(四)公共关系部负责统筹新闻媒体管理工作;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投资者舆论平台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对接与沟通。严禁公司其他部门未经授权或个人私下接受媒体问询或采访。
(五)媒体采访须严格执行预约审批制度。媒体采访须事前提交媒体采访内容(拟采访提纲及建议回复或拟拍摄内容),采访内容按照媒体归属管理职责分工预先提交公共关系部或董事会办公室,并由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审批。
(六)媒体采访内容(包括新闻稿、问答口径等)按相关职责分工分别由公
共关系部或董事会办公室审阅,公共关系部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职责分工分别对该信息发布进行审核。公司在上述活动中的信息发布,涉及法定信息披露、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及投资者舆论平台相关事宜,归口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管理,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审核及披露程序;非法定信息披露类及非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事宜,归口公共关系部管
3理,由公共关系部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涉及新闻发布会或媒体采访的,由董
事会办公室或公共关系部按以上分工分别完成文稿编制与审核,分别交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审核,视重要程度报请董事长或总经理最终审定后进行发布(各流程审核人应确保以公司名义发布的信息符合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信息内容的合规性负责)。任何信息发布活动,如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触及信息披露标准,必须首先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完成法定披露程序,方可进行对外宣传或发布;任何单位、部门和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九条危机处理机制
(一)本制度所称危机处理,是指公司监测、预控、应对及评估与公司相关的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所采取的系统性管理行为与全过程。
(二)公司危机处理遵循以下原则:真诚透明、及时响应、果断决策、统一口径;以最大程度降低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品牌形象的负面影响。
(三)一旦确认危机发生,应按照以下程序启动并执行危机处理机制:
1、组织资源,快速组建并启动危机处理机制,成立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
加的危机处理小组。小组领导成员包括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共关系部分管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视事件性质)。小组成员根据事件性质可包括总裁办、董事会办公室、公共关系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组建的危机处理小组由公共关系部、董事会办公室或涉及的业务部门根据相
关职能分工牵头处理相应事宜,确保应急措施有序执行,防止事态扩大;危机情况应迅速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包括四川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内的监管部门报告;并由公共关系部向四川省舆论管理与信息内容监管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或是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
2、危机处理小组组织立即开展公司内部自查,同步搜集外部公众、投资者
及媒体的情绪与舆论反应,全面掌握与事件相关的信息。
3、基于已经掌握的信息,系统分析事件成因与影响,制定危机处理计划,
明确处理目标、核心策略、工作流程与具体方法。
4、视情况起草事件调查报告,向监管部门及政府主管部门汇报进展。
4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事件影响程度,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
按照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评估是否将危机处理方案及结果予以公告。公共关系部根据事件情况与严重性,将公司的公告内容或辟谣信息在四川省舆论管理与信息内容监管主管部门指定渠道进行同步发布。
6、针对媒体的质疑,公司应尽快地核实事实,并及时、统一地与媒体进行沟通。公司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媒体调研或恳谈会,满足其信息需求,确保公众及投资者全面了解事实,避免被片面或不实信息误导。
7、对于媒体报道或网络舆情已经或可能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名誉或商业利
益的情形,危机处理小组应包含公司法务、风控及合规部人员。法务、风控及合规部应及时开展法律风险评估和证据固定工作,提出法律处置意见,起草律师函、法律声明或启动维权程序,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其实施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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