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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齐锂业:财务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9 00:00 查看全文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责任追究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外部信息使用和报送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第三条公司财务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导致财务管理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财务管理工作重大差错以及公司遭受的行政处罚或资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

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数据存在重大差异、因工作

差错导致公司遭受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定期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经认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业绩快报中的财务

1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四)违反公司会计政策和财务管理程序以及未经请示擅自进行减值处理或

对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的情形隐瞒不报的;以及遇重大问题、情况不报或办理不及时导致延误或误传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受到举报及有关部门追查,经核查属实的;

(六)在对外报送资料、统计、行文、审核、签章工作中未严格履行财务审批手续从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七)对公物、重要物品及资料管理不善,导致公物、重要物品损失或者丢失的;

(八)未履行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将应及时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始凭证及

会计资料未按要求及时归档,造成文件和资料残缺或丢失的;

(九)擅自挪用公司现金或因疏忽对公司现金保管不善导致现金丢失的;

(十)因工作不力造成公司遭受证券、外汇、海关、工商、税务、环保、质

检、国土等监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十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拒不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人员要求提供原始资料以及开展财务工作等拒不配合的。

第五条有符合上述情形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

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工作过错责任确认:

(一)工作过错责任需结合个人的岗位职责来确认,个人独立行使职权并作

出处理的,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二)少数人共同决定并处理的,其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坚持其他意见未被采纳且有书面记录的成员不承担责任;

(三)由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决定的,由通过决定的成员承担责任,经批准未参加会议的成员不承担责任;

2(四)财务人员如对责任追究有不同意见可向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申述。

第二章财务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如属财务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财务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还应追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管理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财

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因出现财务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

等纪律处分的,公司监察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出现重大财务工作差错,公司监察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

应的更正措施,并对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及具体会计岗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财务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3(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其他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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