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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齐锂业: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2026年6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4 00:00 查看全文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建立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会及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中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负责,接受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公司对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财务负

责人实行委派制,各子公司无权任免财务主管人员。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推荐,分别经提名与治理委员会

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公司及子公司会计机构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推荐

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聘任,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人事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

1人,上述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

第八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2、具有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3、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4、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

表达能力;

5、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2、熟悉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银行办事流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3、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较强的财务分析能力,精通

会计核算并能统筹全局核算工作;

4、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5、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4、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2者;

5、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长、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工作,提

出财务运作、经济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2、负责审核公司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配合会计师事务

所组织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工作;

3、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下属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4、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

5、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与处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

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

6、负责公司及子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和任免;

7、根据董事长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政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

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8、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及财务决策与制度

的方案;

9、负责与金融机构、财税机关、上级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保持

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第十二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机构运作、会计核

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2、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

协助财务负责人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公司报表审计工作;

3、协助财务负责人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

34、领导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日常经济业务和会计核算,会计资料

的保管及存档,实行会计监督;

5、向财务负责人提出对公司及子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和

任免等方面的建议;

6、协助财务负责人与金融机构、财税机关、上级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第十三条财务负责人行使财务决策参与权、财务收支审核权和财务监督权,会计机构负责人行使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拒绝权、制止权和对违规会计人员处罚的建议权。

第四章考核、离任与奖惩

第十四条每年度末公司财务负责人须接受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子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须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内容包括专业胜任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以及主管综合评价等方面,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公司将视情形调离岗位或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不得评为合格:

1、出现本制度第十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2、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且主管评价极差;

3、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

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八条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离任审查,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移交。

4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1、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2、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3、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4、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

事件和重要情况;

5、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6、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7、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8、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9、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会计机构负责人责任追究范围: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公司对财务部的考核内容并结合相关考核办法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追究责任依据,主要包括资金安全、会计处理、财务预算、财务管理、财务报表、税收筹划与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或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1、警告、责令改正;

2、公司内通报批评;

3、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经济处罚;

55、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财务负责人权益保障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因财务负责人坚持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而将其调离、停

职、降职、降薪、撤职、辞退以及其他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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