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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齐锂业: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3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4.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5.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6.公司本次股东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7.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44)

及《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6年6月5日及2026年6月6日以公告及通告形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巨潮资讯网等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6月29日下午14:50在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红梁西

一街166号天齐锂业总部二楼会议室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6月2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上午9:15至

-2-法律意见书

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在 2026年

6月 23 日下午 16:30 前将相关股票连同全部股份过户文件一并送交公司 H股股

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 H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2.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16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84840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36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19185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0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16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5654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2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由-3-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股东信息并验证其身份;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42220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3%;

反对5107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3%;弃权107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4%。

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505616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 99.8879%;反对 51069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 0.0927%;弃权 107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0.0195%。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36604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H股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5565300股,占出席会议 A股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62%;反对 510692 股,占出席会议 A股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16%;弃权 107320股,占出席会议 A股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2%。

-4-法律意见书

该项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41431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08%;

反对5716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7%;弃权125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504827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 99.8736%;反对 57159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 0.1037%;弃权 125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0.0227%。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36604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H股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4131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89%;

反对527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2%;弃权181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0%。

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504712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 99.8715%;反对 52719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 0.0956%;弃权 1812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0.0329%。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3660414股,占出席会议-5-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H股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41568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2%;

反对4967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9%;弃权186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9%。

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504964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 99.8760%;反对 49669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 0.0901%;弃权 1865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0.0338%。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36604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H股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41491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8%;

反对5057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5%;弃权185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7%。

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504887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 99.8746%;反对 50569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6-法律意见书

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 0.0917%;弃权 1852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0.0336%。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36604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H股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39421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65%;

反对7442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3%;弃权153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3%。

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502818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 99.8371%;反对 74409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 0.1350%;弃权 1537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0.0279%。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36603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H股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1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H股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41550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9%;

反对5054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4%;弃权179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7%。

-7-法律意见书

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504946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 99.8757%;反对 50539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 0.0917%;弃权 1796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0.0326%。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36604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H股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8.《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583854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5%;

反对8322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23%;弃权153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2%。

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501945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 99.8213%;反对 83209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 0.1510%;弃权 1530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0.0278%。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36603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H股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1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H股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5198200股,占出席会议 A股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15%;反对 832092 股,占出席会议 A股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73%;弃权 153020股,占出席会议 A股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2%。

-8-法律意见书

该项议案利益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樊斌刘志广

经办律师:

郑榕鑫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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