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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三: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二六三 --%

证券代码:002467证券简称:二六三公告编号:2024-024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议案被否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22日(星期一)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22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土城路14号建达大厦1804会议室;

(五)会议出席情况

为截止2024年4月15日(星期一)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514121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21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81963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192%;通过现场和

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96663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297%。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玉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0911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7%;反对4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17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737%;反对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2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0912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9%;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178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21%;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0912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9%;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178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21%;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0912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9%;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178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21%;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0911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7%;反对4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17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737%;反对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2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0912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9%;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178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21%;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0912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9%;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178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21%;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0912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9%;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178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21%;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7096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267%;反对3864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73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019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280%;反对3864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7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7096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267%;反对3864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73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019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280%;反对3864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7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7096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267%;反对3864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73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019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280%;反对3864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7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7096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267%;反对3864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73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019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280%;反对3864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7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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