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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0131号
致: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聘出席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
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6年 4月 17日,公司董事会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2026年5月11日下午15:30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土城路14号建达大厦18层1804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李玉杰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2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均为截止2026年4月2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3825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2%。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
0人,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共112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3009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062%。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112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220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21%。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所审议议案1-7为普通决议议案、议案8为特别决议议案。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6涉及关联交易,涉及关联股东李玉杰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并予以公布,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1352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45%;反对1196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539%;弃权46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56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763%;反对1196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496%;弃权46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742%。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09964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998%;反对1288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040%;弃权72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206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072%;反对1288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821%;弃权72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107%。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08789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56%;反对13671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70%;弃权7638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089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249%;反对13671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393%;弃权7638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359%。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10013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024%;反对1286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027%;弃权722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211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3357%;反对1286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4683%;弃权722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960%。
5、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05445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528%;反对1471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042%;弃权99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30%。
5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754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830%;反对1471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465%;弃权99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705%。
6、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739050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48%;反对16268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9038%;
弃权992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55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600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7884%;反对16268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75%;弃权99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641%。
7、审议通过《关于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14053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32%;反对880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14%;弃权
723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15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817%;反对8809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59%;弃权7236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024%。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05685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60%;反对1479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085%;弃权961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778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224%;反对14796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6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股份的8.5926%;弃权9617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851%。
本次股东会就上述所有议案的表决情况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做了单独
的计票并公布结果。经表决,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赵垯全张舟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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