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
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
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总经理的聘任
第四条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起止时间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上述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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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6个月内受到相关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相关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成员,该聘任无效。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另行聘任。
第八条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后,应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如本工作细则未规定的,按照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规定。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须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
第三章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应由总经理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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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或处理有关事宜;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
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
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十三条总经理必须遵照国家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
第十四条总经理应当充分考虑并依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原则,妥善处理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
第十五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对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总经理应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竭力优化经营管理,努力开拓市场,全面促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促进公司资产增值。
第十七条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总经理赋予的职权,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公司章程》和本细则有关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适用于规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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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且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或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亦适用本款规定;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各司其职,勤勉、尽责、诚信、忠实地履行其分工负责的职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公司财务负责人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
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公司的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并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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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可根据需要提出缩编或扩编职能部门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由副总经理牵头负责的非建制的专门委
员会或领导小组,对专项工作和有关事务进行协调、研究和处理。
第五章总经理的解聘
第二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当解聘总经理:
(一)总经理主动辞职的;
(二)发现或出现不符合总经理任职条件情况的;
(三)不能继续履行总经理职务的;
(四)董事会决定提前解聘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在任期内不得任意解聘。经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解聘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提出辞职,应提前30天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写明辞职原因。
第二十七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
第六章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报告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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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项;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遇有以下情形时,总经理应及时做出临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二)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设备事故;
(三)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谴责;
(四)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
总经理应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上述报告义务。
第三十条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按董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规定办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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