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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5-28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468证券简称:申通快递公告编号:2025-047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5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2、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在内部 OA 系统对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自2025年5月9日起至2025年5月18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人资综合中心及相关部门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innfo.com.cn)上披露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42)。

3、2025年5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5年5月27日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44)。

4、2025年5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即将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总数由2839.7773万股调整为2813.6255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42人调整为239人,首次授予权益由2526.9150万股调整为2500.7632万股,预留权益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239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4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239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以成就。

同意以2025年5月26日为授予日,向23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500.7632万股。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授予的相关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申通快递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通快递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5、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6、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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