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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6-11 查看全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申通快递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第227号,2025年3月27日实施)的规定,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已被修订,现行有效的规定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制定。但公司目前尚未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修订)》等相关规则调整、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中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对本次调整所涉及的相关议案审议程序系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执行。查、网络核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一)2025年5月26日,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2(二)2025年6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2025年6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四)2025年6月10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相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公司提供的说明,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内容如下:

2025年5月26日,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目前最新的总股本1530802166股剔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28397773股后的150240439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67元(含税),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根据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5日。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5年6月

5日实施完毕。

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的调整公式:P=P0-V

3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 仍须大于 1。

按照上述规定调整后,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5.42元/股调整为

5.353元/股。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经办律师:

单颖之杨翰霖

单位负责人:

张明远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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