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现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蒋丽隽女士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蒋丽隽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其所担任的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蒋丽隽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职要求。
3、蒋丽隽女士的提名和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蒋丽隽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蒋锋、朱勇刚、范志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