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2名。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经
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
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第三章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候选人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会前公司提供资料,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
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
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进行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汇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