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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环传动: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

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围绕年度工作

计划和经营目标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效率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评价和监督,并与各部门协同规范和优化管理,提高公司效益的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审计委

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开展内部审计、督查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设审计部负责人1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后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得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得兼职财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配合审计部依法依规及公司制度履行职责,指导、监督所辖部门和人员支持、配合审计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a)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b)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c)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d)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e)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f)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g)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a)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b)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c)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d)根据公司经营实际,对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点及敏感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运作过程中的违规、违纪现象,并提出处理建议;

e)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核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f)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审计部可以对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a)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b)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c)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d)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e)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审计部工作权限

第十六条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a)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b)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及人员按时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有权现场勘查实物、检测公司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c)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征询、约谈、调查并索取材料;

d)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e)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f)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的情况;

g)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公司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h)追缴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i)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建议公司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内部控制审查: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法定审计:包括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的审计。

第十九条经济效益审计:审计部就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和战略指标,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内部控制、经济效益、合法合规等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专家协同审计: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的主持下,就董事会

确定的年度经营管理核心指标和工作项,组成由各相关专业人员协同的审计组,依据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考核责任书等规定,进行专项的规范管理和效益审计。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审计: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违法

违纪、重点业务管理严重不当等事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法定审计以及经济效益审计由审计部制定审计计划,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其他审计事项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或者各分子公司

负责人书面提出审计申请,列入审计工作计划尽快予以实施。

第六章审计跟踪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应配合、支持公司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落实审计整改和违纪违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对被审项目实施审计跟踪,每月跟进前期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将不定期举行审计专题会议,就公司审计发现的问题进

行交流与探讨,提出合理化建议提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对公司现行制度中不合理的规定提出修改与完善的建议权。

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或分子公司负责人临时申请,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经审计部归口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九条审计项目立项后,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审计部

负责人批准,并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2日内书面确认审计工

作开展的时机与条件,并指定一个审计工作对接人负责审计人员接洽、资料传递、提供工作场所等。如无法在审计计划期间配合审计的,提出书面申请由被审计单位总经理批复后提交审计部另行确定。

第三十条审计主要步骤:通过必要的审计程序,核实审计事项,编写审计

工作底稿,听取被审单位意见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三十一条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征求意见报告。被审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审计报告5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被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审计报告的保密性,接收和反馈审计征求意见报告的人员为被审计单位指定的审计项目联络人。该联络人可就审计内容分解交给具体业务经办人,但不得将全部内容以任何形式交给除所在分子公司负责人外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在收回征求意见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计问题的

最终确认并形成审计报告正稿提交董高、审计委员会以及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与联络人。若依然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审计部将把审计意见以及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同提交。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明确工作底稿保密规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相应的档案管理规则,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对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a)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资料的;

b)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c)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d)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

e)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给予相应的纪

律处分:

a)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b)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c)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d)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第三十九条 对于重大违法违规(包括公司制度)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公司相关部门决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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