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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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浙江省杭州市三新路118号杭州国际金融中心汇西一区1幢办公楼12楼邮编310000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856号
致: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传动”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已出具了TCYJS2022H0594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2H0739《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2H1545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及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3H0989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3H1571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4H0803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
2法律意见书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4H1008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4H1691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5H0890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5H1074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5H1777《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以下一并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前述《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查阅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现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1.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有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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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2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等事宜。
4.2026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与本次注销相关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本次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有关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规定,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原因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二)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已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有1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公司对上述该名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处理,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9000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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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注销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5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 TCYJS2026H0856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6年5月26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裘晓磊
签署:
承办律师:杨洋
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