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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环传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6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邮编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890号

致: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传动”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已出具了TCYJS2022H0594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2H0739《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2H1545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及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3H0989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3H1571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4H0803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4H1008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意见书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4H1691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以下一并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前述《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查阅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现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1.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有关议案。

3.2022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的议案,授权董事会调整本次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事宜。

4.2025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同意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浙江

3法律意见书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内容,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1.调整事由2025年5月16日,双环传动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6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6月1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13日。

双环传动已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每10股现金分红比例=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189234583.29÷847713342×10=2.232294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即每股现金红利为0.2232294元。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自《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的,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调整方法及结果

4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P=16.57-

0.2232294≈16.347元/份(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事项自

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5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 TCYJS2025H0890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章靖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裘晓磊杨洋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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