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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莱达虚假陈述案发回重审 适格投资者仍可继续索赔

证券时报网 2019-12-06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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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圣莱达(002473)证券虚假陈述案又迎新进展。

“此前宁波中院一审判决我们代理的投资者张某等人败诉,投资者上诉至浙江省高院,如今二审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这意味着投资者索赔取得阶段性成果,目前我们正在按最新索赔条件继续征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代理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

回溯案情,2018年5月11日,圣莱达发布公告称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圣莱达通过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1000万元,虚增净利润750万元;圣莱达通过虚构财政补助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1000万元,虚增净利润750万元。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导致圣莱达2015年度年报合计虚增收入和利润2000万元,虚增净利润1500万元。虚增行为导致圣莱达2015年度扭亏为盈。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圣莱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在处罚决定公布后,全国各地陆续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宁波中院起诉圣莱达等被告索赔损失。其中, 我们代理的首批投资者张某等人起诉索赔金额约113万元。”据厉健介绍,2019年5月、6月期间,宁波中院一审判决投资者张某等人败诉。宁波中院认为,本案揭露日为2018年4月14日(即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之日),投资者损失与被告圣莱达没有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后,投资者张某等人依法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主要观点是本案揭露日应为2017年4月19日(即证监会立案公告之日),投资者损失与圣莱达有因果关系,要求圣莱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8月、9月期间,浙江省高院陆续安排上诉人张某等案件二审开庭。

据浙江省高院民事裁定书显示,证监会立案公告发布后,圣莱达股票连续四个交易日以跌停报收,本案揭露日应为2017年4月19日,投资者上诉理由成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圣莱达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不应维持。为保护各方利益,妥善处理纠纷,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本案发回宁波中院重审。投资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厉健表示,根据浙江省高院裁定和虚假陈述司法解释,适格投资者仍可继续索赔。最新索赔条件为:在2016年3月22日至2017年4月18日期间买入圣莱达股票,并在2017年4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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