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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基软件: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0 查看全文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4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由召集人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及书面通知发出时间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

4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制,但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人士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出席会议的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

4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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