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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基软件: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474证券简称:榕基软件公告编号:2026-011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健全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与分红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及《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立足长远与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经营实际、股东诉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结合当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项目资金需求、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

(二)兼顾公司短期利益与长期发展,利润分配不超出累计可供分配利润范围,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符合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合理回报,兼顾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连续、稳定。

(四)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满足正常经营与发展资金需求前提下,原则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有条件时可实施中期利润分配。

1三、未来三年(2026—2028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

留意见;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4.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有条件时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度盈利,提取法定公积金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与后续资金需求;

(2)利润分配不超出累计可供分配利润范围,以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分配股利;按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原则确定分配比例,避免超分配;

(3)审计机构对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2.现金分红比例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30%。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金额为基数计算现金分红。

在满足分红条件前提下,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比例。

2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综合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占本次利润分配比例最

低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占本次利润分配比例最

低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占本次利润分配比例最低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第(3)项执行。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价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比例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批。董事会结合经营、现金流、发展规划、资金需求、亏损弥补等情况制订预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二)股东会审议前,公司通过电话、网站专栏、论证会等渠道与中小股东沟通,充分

听取意见、及时答复疑问。

(三)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可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在决议中记载独董意见及未采纳理由并披露。

(四)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作出详细说明,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提供网络投票;同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原因、留存资金用途及提升投资者回报的举措。

3五、利润分配的调整与执行

(一)遇不可抗力、外部经营环境重大变化或自身经营状况重大变化,公司可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后不得违反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

(三)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扣减该股东应享有的现金红利,用于偿还其占用资金。

(四)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及现金分红执行情况。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七、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独立董事意见评估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定是否调整。

八、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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