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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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完善公司
内部控制建设和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以及《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福建证监局及其他
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
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
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
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者在董事会审议时投出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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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肯定性意见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若审计委员会提议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计委员会选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督促会计师事
务所等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内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和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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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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