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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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
第五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3]第 33893-5-O-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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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讯精密”)的委托,担任立讯精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根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定需要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立讯精密的如下保证:立讯精密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3、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五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立讯精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立讯精密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1-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立讯精密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文件之一,随
其他文件一起公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立讯精密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立讯精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1、2018年8月23日,立讯精密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立讯精密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事宜发表独立意见,且立讯精密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18年9月7日,立讯精密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满足《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18年9月17日,立讯精密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2018年9月25日,立讯精密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1899名激励对象授予
9750万份股票期权。同时,独立董事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
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22名激励对象已从立讯精密离职,有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立讯精密拟向其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899名调整为1870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9750万份调整为9730万份。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立讯精密已于2018年11月26日完成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立讯精密实际向1870名激励对象授予973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7.58元/股。
3、2019年11月27日,立讯精密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和《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立讯精密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行权条件成就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4、2020年6月22日,立讯精密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立讯精密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5、2020年12月2日,立讯精密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立讯精密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行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行权条件成就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6、2021年7月2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立讯精密-3-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行权价格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7、2021年9月30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8、2021年12月3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行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行权条件成就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9、2022年7月6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2019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行权价格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10、2022年12月5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行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行权条件成就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11、2023年6月21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2019年、2021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行权价格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12、2023年11月27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
-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五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行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行权条件成就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情况
依据立讯精密确认,鉴于在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五个等待期内,原激励对象中有
5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32名激励对象考核的结果为B,可行权比例为第五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的 70%;2 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为 C或 D,第五个行权期不可行权。上述 54 名离职及 34 名绩效考核结果未达标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314426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在本次注销后,激励对象由1607名调整为1553名,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29883882份调整为28569456份。
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立讯精密已于2023年11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且调整及注销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第五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一)第五个行权期等待期届满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股票期权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60个月内按20%:20%:20%:20%:20%的
比例分五期行权。2018年11月26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故第五个等待期已于2023年11月26日届满。
(二)第五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5-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的序号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立讯精密未发生左述
1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
2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立讯精密2022年营业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18年-
3收入为2140.28亿元,
2022年五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第五个行满足行权条件。
权期业绩考核指标为: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40亿元。
-6-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除54名离职人员已不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公司具备激励资格,1553名业绩目标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 A+、A 或 B 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中,1519名激才可行权,否则当期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励对象的考核结果为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 A+(杰出)、A(优秀)、
A+或 A,32 名激励对B(良好)、C(需改进)、D(不适用)五个考核等级进行
4 象考核的结果为 B,2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可行权比例如下:
名激励对象考核的结业绩考核等级可行权比例
果为 C 或 D,1551 名A+(杰出) 100%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A(优秀) 100%评评价结果满足行权B(良好) 70%条件。
C(需改进) 0%D(不适用) 0%2023年11月27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五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
计划第五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1551名激励对象在
第五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预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8569456份(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行权价格为
9.93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五个行权期行权事项已取得相应的批准与授权,第五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且调整及注销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7-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本次激励计划第五个行权期行权事项已取得相应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第五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8-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五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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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李亦璞
经办律师:
张冉瞳童琳雯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