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立讯精密: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6]第 33893-11-O-6号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20层518048

电话:(86755)36806500;传真:(86755)36806599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武汉?海口?香港?新加坡?纽约?硅谷?伦敦

www.hankunlaw.com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讯精密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讯精密”)的委托,担任立讯精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根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定需要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立讯精密的如下保证:立讯精密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3、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立讯精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

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1-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立讯精密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立讯精密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文件之一,随

其他文件一起公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立讯精密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立讯精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1、2025年4月27日,立讯精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5年4月27日,立讯精密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郝杰、钱继文作为被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2025年4月27日,立讯精密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5年5月8日,立讯精密监事会公告《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说明公司通过内部 OA 办公系统将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5月7日,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首次

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5年5月13日,立讯精密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5年5月23日,立讯精密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3126名激励对象授予17721.5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5.35元/股。

前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3、2025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2021年、2022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已审议通过前述议案。经调整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5.35元/股调整为25.15元/股。

4、2025年11月23日,立讯精密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442名激励对象授予4428.5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5.15元/股。前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5、2026年4月28日,立讯精密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2021年、2022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3-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已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6、2026年6月22日,立讯精密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已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情况

依据立讯精密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原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4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9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不达标,不具备当期全部、部分股票期权激励资格。根据《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拟对上述156名离职、考核不达标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53604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后,激励对象由3106名调整为2959名,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授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

数量由35326348份调整为34261928份。

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立讯精密已于2026年6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调整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事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亦已审议通过前述事项。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等待期届满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60个月。等待期届满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相应的行权有效期内按20%:20%:

20%:20%:20%的比例分五期行权。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5月23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等待期已于2026年5月22日届满。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情况的说明

-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序行权条件是否成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号就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立讯精密未发生

1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左述情形,满足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行权条件。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2左述情形,满足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行权条件。、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5-2029年五个会立讯精密2025年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股票期权营业收入为

3

的行权条件之一。3323.44亿元,满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为: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900足行权条件。

亿元。

个人绩效考核要求:除147名离职人根据《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员已不具备激励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公司业绩目标、组织绩效资格,2959名首考核登记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等级均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行权,否则当次授予的激励对期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象中,2950名激

4各单位的组织绩效考核结果按照一等、二等、三等三个考核等级进行

励对象组织考核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可行权比例如下:

结果为一等、二绩效考核等级组织层面行权比例

一等100%等,及个人考核二等 100% 结果为 A+、A、B;

三等50%8名激励对象组

-5-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 A+(杰出)、A(优秀)、B(合格)、 织考核结果为三C(需改进)、D(不适用)五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 等/个人考核结果的可行权比例如下: 为 C;1名激励对

绩效考核等级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象考核结果为D,A+(杰出) 100% 2958名激励对象A(优秀) 100%个人绩效考评结B(合格) 100%果满足行权条C(需改进) 50%件。

D(不适用) 0%2026年6月22日,立讯精密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满足行权条件的2958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预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4223628份(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行权价格为24.99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事项已取得相应的批准与授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数量调整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且调整及注销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事项已取得相应的批准与授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6-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亦璞

经办律师:

童琳雯郭绮琳年月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