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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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
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5]第 33893-11-O-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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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讯精密)的委托,担任立讯精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声明如下:
1、本所根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定需要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立讯精密的如下保证:立讯精密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3、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立讯精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1-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立讯精密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立讯精密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文件之一,随
其他文件一起公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立讯精密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立讯精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依据立讯精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文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及股东会决议公告等文件,立讯精密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1、2025年4月27日,立讯精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5年4月27日,立讯精密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郝杰、钱继文作为被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3、2025年4月27日,立讯精密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5年5月8日,立讯精密监事会出具《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 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说明公司通过内部 OA办公系统将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5月7日,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首次
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5年5月13日,立讯精密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6、2025年5月23日,立讯精密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3126名激励对象授予17721.5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5.35元/股。前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7、2025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2021年、2022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已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立讯精密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事宜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情况
-3-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立讯精密于2025年5月22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7247395805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2元(含税)。由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4619962股,公司总股本由预案披露时的7247395805股增至7252015767股,根据“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为:以公司现有股本
725201576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9987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
金股利人民币1449478521.39元(含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调整后的尚未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5.35-0.1998725=25.15元/股。
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立讯精密已于2025年8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已审议通过前述事项。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宜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且调整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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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李亦璞
经办律师:
文艺郭绮琳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