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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讯精密: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5]第 33893-2-O-12 号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20层518048

电话:(86755)36806500;传真:(86755)36806599

北京?上海?深圳?香港?海口?武汉?新加坡?纽约

www.hankunlaw.com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

于2025年4月26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和投票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下午三点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北环路313号

公司综合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完成了《股东会通知》所载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462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240828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521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567026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035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460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673802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486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625人,-2-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925452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833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审议相关议案时,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021582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9%;反对2048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9%;弃权452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90044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5%;反对2048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5%;弃权452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3-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021575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7%;反对2040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弃权466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90038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0%;反对2040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8%;弃权4667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021565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4%;反对2062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3%;弃权455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90027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2%;反对2062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6%;弃权455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4021463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9%;反对2283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弃权336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899256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3%;反对2283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7%;弃权336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4021592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1%;反对2023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3%;弃权466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90054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3%;反对2023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6%;弃权466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013221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643%;反对1069351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74%;弃权115825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69784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658%;反对1069351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32%;弃权115825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1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关于确认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5-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2896753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0%;反对2466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8%;弃权403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896753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0%;反对24660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8%;弃权4038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21304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0%;反对23889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4%;弃权388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897672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1%;反对23889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8%;弃权388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021612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6%;反对20948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1%;弃权375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90074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6-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9%;反对2094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1%;弃权375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23214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084%;反对2005173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29%;弃权3511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916766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595%;反对2005173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134%;弃权351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290098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7%;反对20747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5%;弃权3716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90098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7%;反对20747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5%;弃权3716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亦璞

经办律师:

童琳雯陈子宏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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