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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莫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476证券简称:宝莫股份公告编号:2026-040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公司同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供股东进行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624号26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总经理李鼎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3人,代表股份1367807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4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6701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0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1人,代表股份40079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8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1人,代表股份5937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0人,代表股份5933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96%。

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承办

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会提案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会提案的表决结果:

(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670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82%;

反对10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9%;

弃权8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27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986%;

反对10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058%;

弃权8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56%。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过半数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78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07%;

反对103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3%;

弃权16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4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7441%;

反对103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685%;

弃权16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74%。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过半数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669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74%;

反对10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75%;

弃权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1%。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26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801%;

反对10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210%;

弃权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89%。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过半数通过。

(四)《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669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75%;

反对10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74%;

弃权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1%。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26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835%;

反对10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176%;

弃权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89%。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过半数通过。

(五)《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并更名为〈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11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22%;

反对106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66%;

弃权20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1%。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8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275%;

反对106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913%;弃权20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12%。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过半数通过。

(六)《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26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27%;

反对106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66%;

弃权19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7%。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82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8683%;

反对106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913%;

弃权19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04%。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过半数通过。

(七)《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优化调整经营范围、减少董事会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764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73%;

反对9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7%;

弃权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1%。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21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902%;

反对9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109%;

弃权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89%。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659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01%;

反对103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48%;

弃权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1%。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6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134%;

反对103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877%;

弃权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89%。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指派何雪梅律师、杨莎莎律师到会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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