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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叶股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476证券简称:新叶股份公告编号:2026-053

山东新叶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1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公司同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供股东进行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624号26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胡瀚阳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山东新叶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2人,代表股份1332736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7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6707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0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0人,代表股份36566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0人,代表股份2430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9人,代表股份2420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6%。

8.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北京中银

(成都)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会提案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会提案的表决结果:

(一)《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652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42%;

反对5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4%;

弃权2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9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577%;

反对5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162%;

弃权2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61%。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过半数通过。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提案包含以下三项子提案,经对各子提案逐项进行审议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提案2.01独立董事候选人刘玉珍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197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24%。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4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894%。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过半数通过。

提案2.02独立董事候选人王伟清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191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78%。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8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407%。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过半数通过。

提案2.03独立董事候选人吴陶钧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210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21%。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223%。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指派何雪梅律师、杨莎莎律师到会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新叶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叶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叶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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