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定于2026年9月7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东路558号公司行政楼205会议室召开,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方案以及这些方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8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和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定于2026年9月7日下午14:30在公司行政楼205会议室召开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8月22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的公告和召开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题,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并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7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东路558号公司行政楼205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曹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7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7日(星期一)上午9:15至2026年9月7日(星期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74名,代表股份422,820,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7.2927%(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为公司总股本减去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下同)。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9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90,258,3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2.465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6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32,562,1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4.82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
通过网络和现场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在任董监高以外的股东)共计268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32,905,1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865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在现场投票表决中,
由刘志峰、常晶负责计票,朱海荣、吴迪、罗谐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会经审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该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422,820,442股。同意:422,650,0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7%;反对:15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2,734,7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1.3927%;反对:15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和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422,820,442股。同意:407,207,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75%;反对:15,605,9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09%;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17,292,2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7.7404%;反对:15,605,9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09%;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3、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3.01选举曹坚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曹坚先生获得有效累积表决票418,840,0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86%。曹坚先生获选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8,924,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916%。
3.02选举韩巧林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韩巧林先生获得有效累积表决票418,823,9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48%。韩巧林先生获选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8,908,6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878%。
3.03选举陈松林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陈松林先生获得有效累积表决票420,754,9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15%。陈松林先生获选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0,839,5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445%。
4、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4.01选举居荷凤女士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居荷凤女士获得有效累积表决票421,033,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3%。居荷凤女士获选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1,117,8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103%。
4.02选举唐震女士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唐震女士获得有效累积表决票421,034,1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5%。唐震女士获选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1,118,8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105%。
4.03选举田开友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田开友先生获得有效累积表决票421,044,4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00%。田开友先生获选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1,129,1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13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该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422,820,442股。同意:422,076,4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0%;反对:65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3%;弃权:9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2,161,1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1.2570%;反对:65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3%;弃权:9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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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2026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