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评价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内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3人,设内审负责人1名,由审计委
员会提名后董事会任免。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应当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第六条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数字化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
度和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机密等审计基本原则。
第九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实行回避原则。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对其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有关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行使职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内审部应该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公司及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内审部的工作权限:
(一)要求提供资料权: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有关决算报表、文件及相关资料;
(二)检查权:有权审查被审计部门的各种凭证、账册、报表、决算、资
金和财产,有权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调查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
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处理权: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纠正与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相
抵触的有关财务收支行为,对拒不纠正的被审计部门,按照公司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工作纲要,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部门的审计事项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并按要求组成审计组,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突击审计除外);
(三)审计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等形式,通过审
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核查资产,向有关人员和部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审计证据;
(四)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五)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六)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依据有关法规与规章制度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评价公正、结论恰当,审计处理意见客观公正。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同意;
(七)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部门意见,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出具最
终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或相关领导,同时抄送审计委员会;
(八)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下达审计决定;
(九)审计决定,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审计部门,并限期执行;
(十)对被审计部门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内审部门审计项目完成后,本着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按
照公司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应及时将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0年。审计档案除公司内审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但若确实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应严格履行必要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台账,并建立审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主辅审责任制和审计项目质量考核制。
第十九条公司内审部门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条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一)被审计部门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被审计部门的领导责任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二)被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分类整改。对审计过程中或
者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应当立即整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阶段性整改目标,分阶段限时完成整改;对涉及制度建设层面的,应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组织整改。
(三)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依法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加强分析研判、综合施策,建立长效机制。(四)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经沟通协调仍无法与内审部达成一致意见,可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由审计委员会负责及时处理。
第四章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二十一条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每季度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三条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由公司经营层制定具体方案,由董事长批准实施,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业绩预报对外披露前,对其进行审计,在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部门或个人,由公
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抗拒、阻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或转移、篡改、毁弃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五)虚假整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正常履职的内部审计人员或相关举报人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内审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实施审计;
(二)未及时报告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线索;
(三)隐瞒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四)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公司商业秘密、员工个人信息(隐私)的;
(五)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