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加强信息披露的工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公司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
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
交易日内,公司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六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第十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需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需将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深交所
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交回复、说明及其他相关文件,或者按规定披露相关公告等,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交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
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含
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八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根据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立与深交所的有
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不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二十四条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十六条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根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
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三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第三十四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
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
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并报备,法律法规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四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法规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四章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
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
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建
立有效的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
公司应当明确财务管理部门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
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九条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
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三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一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相关
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证券部门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二)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应当一并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三条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
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部门提交相关文件;
(二)证券部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四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五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六章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六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具体事宜,负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
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
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查,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九条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
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
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十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及时答复公司董事会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它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对其回复承担相应责任。第七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一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八章保密措施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七十四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十五条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七十七条公司证券部门为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七十八条咨询电话:0519-88814347
第十章附则第七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