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切实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八条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
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九条公司专业管理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及津贴的标准及发放
第十条公司董事的津贴及薪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者,按照所担任
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重复领取董事薪酬。薪酬发放标准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二)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根据股东会批准的标准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再发放其他薪酬。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组成包括
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津贴、社会保险及福利和其他符合公司相关
薪酬制度的薪酬,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同行相关企业相
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确定年度的基本报酬。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评价标准、程序、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
罚、年度目标为基础,与公司经营绩效及相关重要管理事项相挂钩,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和年度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为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效益情况实施的股票期
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方式,与公司中长期经营业绩相挂钩、与中长期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四)社会保险以及公司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法定保险,公司可根据需要制定其他公司福利办法,津贴根据公司的制度按时发放。
(五)在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且董事
或高管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及做出贡献的,经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批准,董事或高管的绩效薪酬考核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二条公司绩效薪酬参考相应阶段的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绩效发放,年度绩效评价的核算和确认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依据。公司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
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内部因素:公司经营情况、薪酬考核方式调整、组织架构及职位职责的调整等;
(二)外部因素: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十七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
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第五章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
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十九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