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118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3楼6-12楼,310000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607
致: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环保”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金臻、黄金参加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富春环保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富春环保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法律意见书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4月22日在指定媒体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5月
8日(星期五)下午15: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
138号五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8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及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27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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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所见证律师。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持股数共计302635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867%。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6名,代表股份共计4975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8名,共计代表股份
3076110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62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06778668股、反对663300股、弃权169120股,其中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4%,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及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306780668股、反对663300股、弃权167120股,其中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01%,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306810668股、反对633300股、弃权167120股,其中同意股数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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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8%,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306373068股、反对1209700股、弃权28320股,其中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5%,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306768768股、反对641400股、弃权200920股,其中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2%,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305535968股、反对1872200股、弃权202920股,其中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54%,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306462068股、反对870000股、弃权279020股,其中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65%,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06800768股、反对642100股、弃权168220股,其中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6%,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会议案第4-8项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将对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票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3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6H0607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6年5月8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
签署:
承办律师:
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