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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筑股份:新筑股份(002480.SZ)拟出售资产涉及的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川华衡评报〔2026〕83号)

公告原文类别 2026-05-12 查看全文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告备案回执

报告编码: 5151020001202600076

合同编号: 川华资合字[2026]20号

报告类型: 法定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报告文号: 川华衡评报(2026)83号

报告名称: 新筑股份(002480.SZ)拟出售资产涉及的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结论: -200,611,507.81元

评估报告日: 2026年04月03日

评估机构名称: 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签名人员: 季定军 (资产评估师)陈伊 (资产评估师) 正式会员 编号:51160001正式会员编号:51230228

季定军、陈伊已实名认可

(可扫描二维码查询备案业务信息)

说明:报告备案回执仅证明此报告已在业务报备管理系统进行了备案,不作为协会对该报告认证、认可的依据,也不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备案回执生成日期:2026年04月15日

1CP备案号京ICP备2020034749号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新筑股份(002480.SZ)拟出售资产涉及的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川华衡评报〔2026〕83号

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日录

声明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2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

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5

二、评估目的 9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9

四、价值类型 10

五、评估基准日 10

六、评估依据 10

七、评估方法 13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9

九、评估假设 20

十、评估结论 21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22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25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25

附件 27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六、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七、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八、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九、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川华衡评报〔2026〕83号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评估目的:新筑股份(002480.SZ)拟实施资产重组事宜,需对涉及的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发磁浮”)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资产评估,为相关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评估对象:川发磁浮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川发磁浮拥有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评估结论:在满足评估假设条件下,用发磁浮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0,061.15万无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本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使用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起,至2026年12月30日止。

特别事项说明:

1.权属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评估范围内川发磁浮的3栋建筑面积共计为2,159.14m房屋均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除房屋“磁浮2#牵引变电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外,其余房屋占用的土地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为新筑股份所有,截至评估基准日川发磁浮与新筑股份之间未就被占用的土地签订协议,川发磁浮也未向新筑股份支付土地的使用费或租金。磁浮试验线沿线占用的部分土地,因实际情况无法进行土地租赁或出让,导致项目截至评估基准日暂无法办理相关工程建设报建手续。

评估结论未考虑生产场地免费使用到期后,川发磁浮不能继续取得场地使用权的风险,或者可能涉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影响。上述资产在完善产权时,可能与本次评估的信息不同,从而影响评估结论。

对于上述存在产权瑕庇的资产,川发磁浮声明这些资产的产权为其所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提请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对产权完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在评估中未予考虑,对可能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2.融资租赁事项

川发磁浮与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蜀道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融资形式为售后租回,融资额本金合计3.9亿元,截至评估基准日剩余待偿还的融资额本金与应计利息合计约2.9亿元。评估结论未考虑融资租赁事项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3.评估结论未考虑被评估单位风险因素变化的影响

本报告评估结论基于川发磁浮持续经营假设得出,未考虑其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截至评估基准日,磁浮项目处于研发进程中,已经取得初步的研发成效,但受国办发〔2018〕52号(评估依据第18项)等政策文件的影响,提高了地方政府申报轨道交通建设的基本条件,尚未能实现商业化落地。川发磁浮前期较高研发投入导致其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资产为负数,川发磁浮管理层已提供未来经营方案、发展规划和资金筹措方面的说明,以应对川发磁浮在未来可预期的时间范围内的经营风险及财务风险,并据此对川发磁浮作出持续经营的合理假设。若评估报告日期后被评估单位的经营风险或财务风险情况与评估假设出现重大差异,则本报告资产评估结论无法成立,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4.磁浮技术的研发进程、商业化前景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磁浮技术的研发进程

根据川发磁浮管理层的介绍,磁浮研发项目计划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技术引进阶段,于2018年签订技术引进协议后启动,已按计划完成试验线建设、全套技术图纸的消化转换。第二阶段为国产化阶段,截至评估基准日已初步完成,基本达到可以在国内自主化制造车辆、轨道、桥梁的C型单元梁、道岔产品,并建立国内的配套体系和标准体系。第三阶段为核心技术自主化阶段,尚未整体立项,当前主要开展子项目的研究工作。此外,根据川发磁浮管理层提供的轨道梁国产化成本数据,国产化轨道梁的建设成本远低于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轨道梁成本。因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管理层提供的资料,以及专利技术的申请情况,经分析认为管理层提供的关于项目研发进程的信息是基本可信的。

(2)磁浮技术的商业化前景

由于被评估单位磁浮项目处于研发进程中,已经取得初步的研发成效,但受国办发〔2018〕52号(评估依据第18项)等政策文件的影响,提高了地方政府申报轨道交通建设的基本条件,尚未能实现商业化落地。川发磁浮管理层认为磁浮项目未来依然有较好的适用场景,包括“山地轨道交通、旅游轨道交通、市郊的低运量系统,产品大运量接驳线、二三线城市的骨干交通”。相较于轮轨、齿

轨项目,磁浮“具有爬坡能力强、转弯半径小、震动噪声低、气候适应性好、维护成本低的优点”,目前川发磁浮正在跟进四川、广东等地项目。

对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根据新浪网2024年4月刊登文章《中低速磁浮交通的特点和优势在这里》,中低速磁浮具有噪音小、环境适应能力强等优点;以及中研网2025年4月的行研报告《2025磁悬浮交通行业发展现状及竞争格局、未来前景分析》:“中国磁悬浮交通产业区域布局明显,多个城市加速布局磁悬浮项目。深圳、成都、长沙等地已将磁悬浮纳入综合交通规划,2024年新立项磁悬浮项目总投资超800 亿元”。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经分析认为管理层提供的信息是基本可信的。

(3)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及提请注意事项

建立在适当分析的基础上,对管理层披露信息,资产评估人员予以采信,采用成本法对磁浮研发项目涉及的试验线等固定资产及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一方面,考虑磁浮项目研发进展及其应用前景,对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过程中有效的资金投入进行合理修正,由于实际研发投入时点到评估基准日的社平工资、物价指数上升,导致无形资产的评估值较账面发生一定幅度的增值;另一方面,考虑到国产化研发成果带来的经济效果,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测算时将轨道梁国产化成本降低的经济效果反映在川发磁浮试验线的重置成本,以及考虑试验线建设时点到评估基准日工程造价指数的下降,导致磁浮试验线的评估值较账面发生一定幅度的减值。

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以上评估处理方式及评估结论,是建立在川发磁浮管理层提供的信息和数据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作出的。如实际情况与管理层向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披露的信息有重大不一致的,或者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项目研发进展出现重大受阻、市场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则本报告资产评估结论无法成立。

新筑股份(002480.SZ)拟出售资产涉及的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川华衡评报〔2026〕83号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称:四川华衡)接受你们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资产涉及的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25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一)委托人之一

名称: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新筑股份,证券交易代码:002480.SZ)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5526042X

住所:成都市四川新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凤岗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注册资本:76,916.867万元

成立日期:2001年3月28日

经营范围:(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金属桥梁结构及桥梁零件的设计制造;建筑用金属结构、构件的设计制造;橡胶制品的设计制造;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和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配件的设计制造;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的设计制造;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交通安全及管制专用设备、水资源专用机械制造;商品批发与零售;进出口业;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城市低地

板车辆及配件的设计、制造,租赁及相关领域的技术服务;合成材料制造;塑料制品业;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施工;公路工程总承包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城市轨道交通运输;铁路工程、隧道工程和桥梁工程;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委托人之二

名称: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蜀道轨交集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7FJGMR1U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寺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罗廷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60亿元

成立日期:2021年12月27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分支机构经营】;建筑劳务分包;电气安装服务;检验检测服务;铁路运输基础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分支机构经营】;城市公共交通;通用航空服务;公共航空运输;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I分支机构经营】;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高铁设备、配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高铁设备、配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汽车零配件批发;电车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车销售;轨道交通绿色复合材料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减振降噪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减振降噪设备销售;交通设施维修【分支机构经营】;金属结构制造【分支机构经营】;金属结构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被评估单位

1.注册登记情况

名称: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川发磁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MAACPLCT3L

住所: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兴园三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姜雪娇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5.6亿元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21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铁路机车车辆配件销售;软件开发;铁路运输基础设备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绿色复合材料销售;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东及股权结构

川发磁浮于2021年10月由新筑股份在原新筑股份轨道交通事业部基础上发起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13.6亿元,后于2022年7月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为5.6 亿元。截至评估基准日,川发磁浮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其股权由新筑股份100%持有。

3.组织架构及股权结构

川发磁浮建立了党委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置有综合管理部、技术质量部、工程技术部、运营技术部、生产维保部、财务管理部共6个职能部门。川发磁浮下属公司包括四川发展新筑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安徽新筑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2家子公司。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

4.业务情况

川发磁浮主要产品为内嵌式磁浮交通系统,目前正处于研发阶段(以下称“磁浮研发项目”),相关技术最初于2018年自德国马克斯博格公司引进,在成都市新津区建有一条长度为3.6 公里的内嵌式磁浮交通系统综合试验线,于2021年和2024年连续分别创造了169km/h和181km/h速度记录,具有安全可靠、舒适快捷、绿色环保、灵活适用、经济节约的特点,能广泛应用于市域(郊)轨道交通、城市轻轨交通、旅游轨道交通等市场。截至评估基准日,磁浮研发项目尚未实现商业化应用。

5.过往财年财务及经营状况

(1)合并口径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3A 2024A 2025A

资产合计 113,514.64 107,754.45 99,780.54

负债合计 101,254.67 110,843.43 118,018.5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2,259.97 -3,088.98 -18,238.05

营业收入 487.02 383.17 72.6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13,289.89 -15,348.96 -15,149.06

(2)母公司口径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 2023A 2024A 2025A

资产合计 113,588.48 107,692.75 100,457.79

负债合计 100,809.37 110,489.44 117,718.38

股东权益 12,779.11 -2,796.69 -17,260.60

营业收入 152.34 69.85 47.31

净利润 -13,098.05 -15,575.80 -14,463.91

注:财务数据摘自川发磁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由于川发磁浮自成立以来,内嵌式磁浮交通系统均处于研发阶段,尚未实现商业化应用,前期项目研发投入较大以至川发磁浮过往年度均为亏损状态。

6.会计政策及税项

(1)川发磁浮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2)川发磁浮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增值税 销售额 13%、9%、6%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2%

7.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本项目被评估单位是委托人之一的全资子公司。委托人之二拟收购被评估单位股权。

(四)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相关法定监管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根据2025年6月6日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3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关于同意<关于提请审议新筑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及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的决议》,以及新筑股份2025年6月9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2026年1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暨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以下简称“资产重组项目”),新筑股份拟向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川发磁浮的100%股权,需对涉及的川发磁浮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资产评估,为实施相关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川发磁浮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涉及的评估范围为川发磁浮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账面价值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6〕

11-343号《审计报告》。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 账面价值

1 流动资产 2,009.63

2 非流动资产 98,448.15

长期股权投资 848.81

固定资产 58,367.55

使用权资产 117.87

无形资产 39,084.87

递延所得税资产 29.05

3 资产合计 100,457.78

4 流动负债 39,377.05

5 非流动负债 78,341.33

6 负债合计 117,718.38

7 股东权益 -17,260.60

除此之外,川发磁浮未申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经复核未发现其存在表外资产或负债的情况。

四、价值类型

充分考虑本项目之评估目的、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市场价值反映了市场整体而不是市场中的某些主体对资产价值的认识和判断。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25年12月31日。

为了适应委托人资产重组项目的工作进程的需要,保证评估结论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并考虑会计期末、利率和汇率变化等因素,经委托人管理层讨论确定本项目的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12月31日。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1.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同意<关于提请审议新筑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及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的决议》(2025年6月6日);

2.新筑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2025年6月9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2026年1月28日);

3.新筑股份《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2025年6月9日);

(二)法律法规依据

4.主席令十二届第四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5.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及其施行细则;

6.财政部令第14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于问题的规定》;

7.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8.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9.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1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11.主席令十二届第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

12.主席令十三届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3.主席令十三届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22年12月2日修订)、国务院令(1990)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发(2006)307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士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14.主席令十三届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订);

15.主席令十届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6.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17.国务院令第691号《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

19.《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年第86号,2019年财政部令第97号修订);

20.国资产权〔2009〕941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1.国资发产权〔2013〕64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22.川国资委〔2018〕18号《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3.川国资发〔2024〕17号《关于优化省属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

24.其它与本项目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25.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三)评估准则依据

26.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27.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四)法律权属依据

28.股权投资的投资协议、章程和投资款转款凭证的复印件;

29.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30.项目备案表或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在建工程相关文件;

31.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建筑物施工合同、工程峻工造价结算资料;

3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3.重大设备购置合同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4.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等无形资产权利证书复印件;

35.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有关法律权属的说明;

36.有关资产、产权的转让合同或协议;

(五)取价依据

37.人民银行发布的评估基准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38.机械工业出版社《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2011年11月第1版);

39.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20]315号);

40.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

41.成都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等;

42.成都市新津区现行基准地价信息资料;

43.中国机械工业出版社《2025 机电产品报价手册》、京东网上商城等价格信息刊物;

44.川发磁浮及各子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及经营方面的资料;

45.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CCDC)提供的距离评估基准日剩余期限为10年期的国债的到期收益率;

46.Wind金融终端查询的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及风险指标;

47.国家宏观、行业、区域市场及企业统计分析数据;

48.2025年12月成都市新津区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

49.四川省工程造价网站公布的历年工程造价指数;

50.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 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12.27);

5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12.29);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税则(2025年);

53.重大设备购置发票及购置合同复印件;

54.评估人员收集、查询、整理的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询价资料、参数资料;

(六)其他参考依据

5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6〕11-343号《审计报告》。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选择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川发磁浮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选择资产基础法的理由:资产基础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逐项评估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及负债价值,并汇总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被评估单位可以提供,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可以对被评估单位资产及负债展开全面的清查和评估,符合资产基础法的适用前提。

基于以下理由,不采用收益法评估:由于被评估单位磁浮项目处于研发进程中,已经取得初步的研发成效,但受国办发〔2018〕52号(上文评估依据第18

项)等政策文件的影响,提高了地方政府申报轨道交通建设的基本条件,尚未能实现商业化落地,无法合理预计截至评估基准日磁浮项目未来的盈利时间、盈利模式、盈利水平等,无法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基于以下理由,不采用市场法评估:资本市场中不存在足够数量的与目标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可比企业和股权交易案例,或虽有交易案例,但无法获取该等交易案例的市场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资产基础法具体运用

企业价值评估中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方法。基本公式:

股权价值=)表内及可识别表外资产价值 表内及可识别表外负债价值

1.货币资金

为现金、银行存款,以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2.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以账面余额减去评估风险损失后的差额作为评估值,账面计提的坏账准备按0值评估;

预付款项:对能够收回相应货物的或对于能够接受相应劳务的预付款项,以核实后的账面值为评估值。

3.存货

外购原材料及在库低耗品:对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账面价值与评估基准日近期市场价格接近,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在产品:主要为领用的原材料,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4.其他流动资产

主要为留抵的增值税、代扣代缴费用等,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5.长期股权投资

对四川发展新筑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安徽新筑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2家子公司,由于四川发展新筑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川发磁浮的内部研发工作,安徽新筑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未开展实质经营活动,均不适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评估,因此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其股权价值=股权比例×评估后的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6.固定资产— -机器设备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一利 器设备》 及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

用性,确定机器设备采用成本法评估。

(1)成本法具体运用

成本法是指在资产继续使用前提下,从再取得资产的角度反映资产价值,即通过资产的重置成本扣减各种贬值反映资产价值。基本公式:

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一功能性贬值一经济性贬值

或:评估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①重置成本的确定

A\国产通用设备

对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重置成本由现行市场购置价、运输费、基础及安装调试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资金成本并扣除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构成。对不需要安装以及运输费用较低的一般设备,参照现行市场购置价并扣除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确定其重置成本。现行市场购置价:主要参考机电产品报价手册、设备最新市场成交价格以及设备历史采购合同和物价指数调整予以确定

需要安装的设备重置成本=设备购置价+运输费+基础及安装调试费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资金成本一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不需要安装的设备重置成本=设备购置价+运输费-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设备购置价、运输费、基础及安装调试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监理费、招投标费、勘察设计费、环评费、工程审计费)产生的进项税额。

B\进口设备

进口设备重置价值的确定首先遵循替代原则,先利用国内替代设备的现行市价或重置价值推算出被评估进口设备的重置成本。如国内无可替代设备,主要通过了解同类设备的价格变化情况,查询与该设备相同或类似设备的现行FOB价格,再考虑国外运杂费、国外运输保险费、外汇汇率、进口设备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银行财务费用、外贸手续费、国内运杂费、基础及安装调试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资金成本等并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确定重置成本。对无法询到购置价格的进口设备的重置成本,根据与评估对象结构性能相类似、生产能力相近的设备,综合分析调整计算确定。

进口设备重置成本=设备FOB价+国外运杂费+国外运输保险费+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贸手续费+银行手续费+国内运杂费+设备基础费及安装调试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资金成本一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C\电子设备

电子设备价值量较小,不需要安装(或安装由销售商负责)以及运输费用较低,参照现行市场购置价格并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确定重置成本。对市场

上无价可询的设备,参照功能类似设备的市场价确定设备的现行市场购置价。

D\车辆

车辆的重置成本由车辆购置价、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等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构成。

重置成本=购置价+车辆购置税率+牌照费-可抵扣的增值税

车辆购置价:对于市场正常销售的车辆,车辆购置价主要选取当地汽车交易市场评估基准日的最新市场报价及成交价格资料予以确定。对于厂家不再生产、市场已不再流通的车辆,则采用将功能类似车辆与委估车辆进行比较,综合考虑车辆的性能、技术参数、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差异,分析确定车辆购置价。

②成新率的确定

A\机器设备和电子设备

采用年限法计算其成新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是:

成新率=(1-t/T)×100%

式中:t一-已使用年限。以企业填写的《清查评估明细表》中相关栏目数为基础,视实际使用状况等因素予以调整。

T一经济寿命年限。根据现场察看结果,参考《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并结合该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及设备性能特征等因素综合确定。

B\车辆

对于正常使用的车辆,根据国家的规定和车辆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分别按使用年限法、行驶里程法计算成新率,并对车辆进行必要的勘察。如勘察结果与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的熟低成新率相差不大,则按敦低法确定成新率;如相差较大,则进行适当的调整。

使用年限法的计算公式是:

成新率=(1一已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年限)×100%

行驶里程法的计算公式是:

成新率=(1一已行驶里程/经济行驶里程)×100%

车辆的经济使用年限和经济行驶里程,根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及参考该车的实际车况确定。

③减值准备

对企业计提的减值准备,评估时已在成新率中考虑,故对减值准备评估为0。

(2)市场法具体运用

对于生产年代久远、已无同类型号销售的电子设备,以其二手市场不含税价格确定其评估值。

7、房屋建筑物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不动产》,以及评估对象特点、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以及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衍生方法的适用性,确定本项目房屋建筑物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成本法具体运用

成本法是指在资产继续使用前提下,从再取得资产的角度反映资产价值,即通过资产的重置成本扣减各种贬值反映资产价值。基本公式:

评估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1)重置成本的确定

重置成本由工程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三部分之和,扣减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构成。

①工程造价

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三部分,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构成。

税前工程造价:根据收集的工程峻工造价资料,四川省工程造价网站公布的历年工程造价指数,采用调整法测算其评估基准日的工程造价;

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税前工程造价的9%计算。

②前期及其他费用

前期及其他费用,包括地方政府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而投入的除工程造价外的其他服务性费用两个部分。

③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即投资购建房屋建筑物期间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按资金利息考虑。

根据投资规模,工程前期及建设期按1年考虑,利率参考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3.0%计算,并设定前期费用一次性投入,其他费用均匀投入。则:

资金成本=前期费用×工期×利率+(工程造价+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期×-×利率

④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工程造价的增值税进项税率为9%,招投标费、可行性研究费、环评费、勘察设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工程审计费等增值税进项税率为6%。

(2)成新率的确定

①对价值量大的房屋,采用年限法和勘察法综合确定成新率。

成新率=年限成新率N×40%+勘察成新率N2×60%

②对价值量小的房屋以及构筑物,直接以年限法确定成新率。

有关公式及参数说明如下:

已使用年限I、年限成新率N,=1- 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尚可使用年限:以剩余经济寿命年限【经济寿命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余值)为基础,假设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续租,故评估中不考虑土地剩余租赁年限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Ⅱ、勘察成新率Nz,根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实地勘察房屋结构、装饰和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采用百分制打分法确定其完好分值,按下式确定:勘察成新率Nz= (结构完好分值*G十装饰完好分值*Z+设备完好分值*S)%

G、Z、S分别为各类型房屋结构、装饰、设备三个部分的分值权重系数。

8.使用权资产

均为租赁资产形成的权益,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9.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

对于川发磁浮2025年4月自博格公司购入的13项专利权,由于购进日期距离评估基准日较近,川发磁浮暂未对购入专利权进行技术投入和管理,账面值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专利的市场价值,按照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对于其余技术类无形资产,本次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理由如下:

①相关技术为经由国外引进后在国内自行开发的成果,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市场应用前景,各项成本、费用单独归集,并经审核,因此可以采用成本法评估。

②采用市场法的前提条件是要有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案例,且交易行为应该是公平交易。结合无形资产的技术特点及市场交易情况,国内没有或无法获取类似无形资产的转让案例,也无法找到可对比的历史交易案例及交易价格数据,故不适用市场法评估。

③鉴于川发磁浮的技术类无形资产主要应用于中低速磁悬浮列车研究,该方向研发周期较长,但实现技术落地较慢,且商业化回报集中于后期,目前川发磁浮仍未实现商业化应用,未来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故不适合采用收益法。

对于计算机软件使用费,以摊余价值确定评估值。

成本法具体应用

公式:评估值=无形资产重置成本×(1-无形资产综合贬值率)

(1)估算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

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资金成本及合理利润。

①合理的成本

通过分析历史研发费用支出情况,确定无形资产的合理成本。

历史研发支出主要包括:研发人员薪酬支出、原料费用、燃料动力费用、咨询代理费用、研发设备的折旧摊销等。根据各类研发支出的发生时间,对历史研发支出进行价格指数的修正:

无形资产合理成本=历史研发支出金额×对应年度价格调整系数

②资金成本及合理利润

根据一般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的组成因素,考虑适当的资金成本及合理利润。

投入资本回报率(ROIC)是衡量投入资金使用效果的经济指标,等于息前税后利润与投入资本的比值,该指标反映了考虑税费因素的投入资金的回报率。因此采用ROIC确定研发支出的年化投资回报率,考虑项目研发周期内各年度资金均匀投入,分别计算各年度所投资金的投资年限,综合测算无形资产的资金成本及合理利润。

无形资产资金成本及合理利润

=∑历史各年度无形资产合理成本×〔(1+ROIC)投资年限-1]

(2)综合贬值率。

对于研发已经完成,处于正常商业化进程中的项目,根据项目形成专利的平均法律保护年限,采用直线法计算贬值率,公式如下:

贬值率=专利平均已申请年数/专利平均法律保护年限

10.负债

以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被评估单位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负债的评估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一)接受委托及前期准备

四川华衡接受评估委托,成立项目团队,制定评估计划,编制评估申报明细表、资产调查表、评估资料清单及其填报要求。

(二)指导企业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

对协助评估工作的企业人员进行指导,对评估申报明细表、资产调查表等需

提供的评估资料等进行具体的讲解和答疑。

(三)现场调查及收集评估资料

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负债等进行现场调查,审核企业管理层提供的评估申报明细表,获取评估所需的基础资料,并与券商、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沟通。

(四)评定估算、测算结果汇总、评估结论分析

对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分析各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资产基础法评估股权价值,形成测算结果并对其进行分析。

(五)内部审核和与委托人进行沟通

撰写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与委托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并引导委托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九、评估假设

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准则,认定下列假设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一)前提假设

1.以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持续经营在此是指假设川发磁浮的生产经营业务可以按其现状持续经营下去,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重大改变;

2.假设川发磁浮的管理层(或未来的管理层)尽职履行其经营管理义务并称职地对相关资产实行了有效的管理;

3.除另有说明,假设川发磁浮所在公司完全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一般性假设

4.基于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环境、外部政治环境、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环境、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以及其他政策性收费,不考虑评估基准日后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

5.假定目前所处轨道交通行业的产业政策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没有新的法律法规(不论有利或不利的)将会颁布;

6.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川发磁浮造成重大影响(不论有利或不利的);

7.假设所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财务资料和技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假定其为可信,并在切实可行的前提下勤勉尽责地对其进行了验证,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这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不做任何保证;

8.对于本项目所依据的资产使用方式所需由有关政府机构、私人组织或团体签发的一切执照、使用许可证、同意函或其他法律性或行政性授权文件假定已经或可以随时获得更新;

9.本项目,除特殊说明外,未考虑评估对象或评估范围内的相关资产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或租赁事宜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三)特殊性假设

10.本项目的价值类型是市场价值,不考虑本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实现后,对川发磁浮经营情况可能带来的特殊协同效应的影响;

11.假设川发磁浮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十、评估结论

川发磁浮资产账面值100,457.78万元、评估值97,657.23万元、减值率2.8%;负债账面值117,718.38万元、评估值117,718.38万元、无增减值变动;股东权益账面值-17,260.60万元、评估值-20,061.15万元、减值率16.2%;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8,238.05万元,评估值-20,061.15万元、减值率10.0%。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

被评估单位: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值 评估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rM C=B-A D=C/A×100

1 流动资产 2,009.63 2,009.63 - -

2 非流动资产 98,448.15 95,647.60 -2,800.55 -2.84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848.81 324.56 -524.25 -61.76

固定资产 58,367.55 44,152.39 -14,215.16 -24.35

使用权资产 117.81 117.87 - -

无形资产 39,084.87 51,023.73 1,938.86 30.5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9.05 29.05 - -

3 资产总计 100,457.78 97,657.23 -2,800.55 -2.79

4 流动负债 39,377.05 39,377.05 - -

5 非流动负债 78,341.33 78,341.33 - -

6 负债合计 117,718.38 117,718.38 - -

7 股东权益 -17,260.60 -20,061.15 -2,800.55 -16.23

8 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18,238.05 -20,061.15 -1,823.10 -10.00

在满足评估假设条件下,川发磁浮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0,061.15万元。

本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使用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起,至2026年12月30日止。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关注以下特别事项可能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一)利用审计报告结论情况

资产评估报告中所使用的资产负债账面值等相关财务信息,系利用委托人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川发磁浮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委托人聘请的独立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我们认为将其作为评估依据具有时效性和可靠性,对其披露的相关信息,我们予以充分相信。

(二)权属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庇的情形

评估范围内川发磁浮的3栋建筑面积共计为2,159.14m房屋均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除房屋“磁浮2#牵引变电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外,其余房屋占用的土地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为新筑股份所有,截至评估基准日川发磁浮与新筑股份之间未就被占用的土地签订协议,川发磁浮也未向新筑股份支付土地的使用费或租金。磁浮试验线沿线占用的部分士地,因实际情况无法进行土地租赁或出让,导致项目截至评估基准日暂无法办理相关工程建设报建手续。

评估结论未考虑生产场地免费使用到期后,川发磁浮不能继续取得场地使用权的风险,或者可能涉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影响。上述资产在完善产权时,可能与本次评估的信息不同,从而影响评估结论。

对于上述存在产权瑕庇的资产,川发磁浮声明这些资产的产权为其所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提请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对产权完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在评估中未予考虑,对可能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租赁事项

1.房屋租赁

川发磁浮位于银海芯座写字楼大厦2栋(1座)23层的房屋为租赁,出租人为四川省轨道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协议约定房屋月租金(含增值税)4.33万元,租赁期自2025年11月16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

2.融资租赁

川发磁浮与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蜀道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融资形式为售后租回,融资额本金合计3.9亿元,截至评估基

准日剩余待偿还的融资额本金与应计利息合计约2.9亿元。评估结论未考虑融资租赁事项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四)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假定企业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通过现场调查做出判断;

2.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对各种建、构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内部结构(非肉眼所能观察的部分)做技术检测,评估师在假定企业提供的有关工程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查做出判断。

(五)期后事项

评估基准日后、使用有效期以内,若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之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等方面与评估基准日时发生显著变化,或者由于评估假设已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导致本评估结论发生重大变化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

(六)其他事项

1.评估结论未考虑被评估单位风险因素变化的影响

本报告评估结论基于川发磁浮持续经营假设得出,未考虑其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截至评估基准日,磁浮项目处于研发进程中,已经取得初步的研发成效,但受国办发〔2018〕52号(评估依据第18项)等政策文件的影响,提高了地方政府申报轨道交通建设的基本条件,尚未能实现商业化落地。川发磁浮前期较高研发投入导致其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资产为负数,川发磁浮管理层已提供未来经营方案、发展规划和资金筹措方面的说明,以应对川发磁浮在未来可预期的时间范围内的经营风险及财务风险,并据此对川发磁浮作出持续经营的合理假设。若评估报告日期后被评估单位的经营风险或财务风险情况与评估假设出现重大差异,则本报告资产评估结论无法成立,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2.磁浮技术的研发进程、商业化前景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磁浮技术的研发进程

根据川发磁浮管理层的介绍,磁浮研发项目计划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技术引进阶段,于2018年签订技术引进协议后启动,已按计划完成试验线建设、全套技术图纸的消化转换。第二阶段为国产化阶段,截至评估基准日已初步完成,基本达到可以在国内自主化制造车辆、轨道、桥梁的C型单元梁、道岔产品,并建立国内的配套体系和标准体系。第三阶段为核心技术自主化阶段,尚未整体立项,当前主要开展子项目的研究工作。此外,根据川发磁浮管理层提供的轨道梁国产化成本数据,国产化轨道梁的建设成本远低于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轨道梁成本。因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管理层提供的资料,以及专利技术的申请

情况,经分析认为管理层提供的关于项目研发进程的信息是基本可信的。

(2)磁浮技术的商业化前景

由于被评估单位磁浮项目处于研发进程中,已经取得初步的研发成效,但受国办发〔2018〕52号(评估依据第18项)等政策文件的影响,提高了地方政府申报轨道交通建设的基本条件,尚未能实现商业化落地。川发磁浮管理层认为磁浮项目未来依然有较好的适用场景,包括“山地轨道交通、旅游轨道交通、市郊的低运量系统,产品大运量接驳线、二三线城市的骨干交通”。相较于轮轨、齿轨项目,磁浮“具有爬坡能力强、转弯半径小、震动噪声低、气候适应性好、维护成本低的优点”,目前川发磁浮正在跟进四川、广东等地项目。

对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根据新浪网2024年4月刊登文章《中低速磁浮交通的特点和优势在这里》,中低速磁浮具有噪音小、环境适应能力强等优点;以及中研网2025年4月的行研报告《2025磁悬浮交通行业发展现状及竞争格局、未来前景分析》:“中国磁悬浮交通产业区域布局明显,多个城市加速布局磁悬浮项目。深圳、成都、长沙等地已将磁悬浮纳入综合交通规划,2024年新立项磁悬浮项目总投资超800亿元”。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经分析认为管理层提供的信息是基本可信的。

(3)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及提请注意事项

建立在适当分析的基础上,对管理层披露信息,资产评估人员予以采信,采用成本法对磁浮研发项目涉及的试验线等固定资产及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一方面,考虑磁浮项目研发进展及其应用前景,对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过程中有效的资金投入进行合理修正,由于实际研发投入时点到评估基准日的社平工资、物价指数上升,导致无形资产的评估值较账面发生一定幅度的增值;另一方面,考虑到国产化研发成果带来的经济效果,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测算时将轨道梁国产化成本降低的经济效果反映在川发磁浮试验线的重置成本,以及考虑试验线建设时点到评估基准日工程造价指数的下降,导致磁浮试验线的评估值较账面发生一定幅度的减值。

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以上评估处理方式及评估结论,是建立在川发磁浮管理层提供的信息和数据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作出的。如实际情况与管理层向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披露的信息有重大不一致的,或者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项目研发进展出现重大受阻、市场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则本报告资产评估结论无法成立。

3.未考虑川发磁浮信用证延期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川发磁浮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2018年3月15日,新筑股份公司与马克斯·博格国际欧洲公司签署《关于博格磁浮交通系统的技术许可协议》(以下简称许可协议)。2019年10月31日,新筑股份向马克斯·博格国际欧洲公司开具600万欧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兑付条件为:博格磁浮系统取得全部德国官方认证。

2024年7月18日,本公司与新筑股份、马克斯·博格国际欧洲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将上述许可协议转移至本公司,但未对该信用证进行转移,该信用证经过多次兑付、延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剩余金额为30.00万欧元,2025年9月11日,该信用证延期至2026年9月30日。”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事项涉及的账面负债金额为人民币 269.23万元,已纳入本次评估范围,评估结论未考虑信用证延期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使用范围。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由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征得四川华衡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资产评估报告在有效使用期内有效。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四川华衡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报告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备案完成后方可正式使用。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为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此页无正文)

资产评估机构: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附件

一、评估明细表

二、经济行为文件

三、被评估单位审计报告

四、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

五、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六、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

七、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八、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

九、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十、负责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

十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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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

第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3次临时董事会会议

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董事会)办公室 2025年6月6日

关于同意《关于提请审议新筑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及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的决议

二〇二五年度(临)第三号(第一份,共-份)

会议对战略及投资发展部《关于提请审议新筑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及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成员同意通过如下事项:

同意战略及投资发展部《关于提请审议新筑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及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会议要求,各相关重组主体要依法依规推进新筑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及募集配套资金的工作,签署相关协议,出具相关说明、承诺,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相关部门、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抄送:集团公司领导。

集团公司战略及投资发展部。

此页为《蜀道集团第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3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关于同意<关于提请审议新筑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及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的决议》之签字页。

董事 签 名

(邹

(钟德盛)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本次会议已于2025年6月4日以电话和邮件形式发出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光辉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为董事黄晓波先生、冯树庆先生、刘竹萌先生、赵科星女士和独立董事罗琅先生、江涛先生、罗哲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1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2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2.2.1重大资产出售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2.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2.2.2.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2.2.2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2.2.3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2.2.4锁定期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

X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属董事会第任九次会议决议除M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2.2.5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2.2.6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2.3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2.2.3.1 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2.3.2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2.3.3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金额及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2.3.4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2.3.5锁定期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2.3.6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3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形成正式重组报告书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X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道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2、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首次披露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3、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4、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6、审议通过《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之签字页)

全体董事签署:

张杨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9日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之签字页)全体董事签署:

黄晓

8树 刘5萌 赵称号

冯树庆 刘竹萌 赵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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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 江涛 罗哲

董事会秘书:

张杨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9日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之签字页)

全体董事签署:

肖光辉 夏玉龙 黄晓波

冯树庆 刘竹萌 赵科星

罗琅 江涛 罗哲

董事会秘书:

张杨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9日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已于2026年1月21日以电话和邮件发出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凤岗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为董事朱劲先生、王思程先生、黄晓波先生、冯树庆先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暨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下接签字页)

此页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之签字页。

董事 签 名

@(周凤岗) 夏 (夏玉龙)

(朱劲) (王思程)

(黄晓波) (冯树庆)

D克 卫德佳) 6年fP(谭洪涛)

董事会

2026年1月28日

此页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之签字页。

董事 签名

半动 (朱劲)

董事会秘书(陈思遥)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28日

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加期审计报告

目录

一、审计报告 第1一3页

二、财务报表 第4-9页

(一)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第4一5页

(二)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第6页

(三)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第7页

(四)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8-9页

三、财务报表附注 第10—79页

四、附件 第80--83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80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81页

(三)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82-83页

审 计 报 告

天健审〔2026〕11-343号

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发磁浮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和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川发磁浮公司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和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一--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川发磁浮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其他事项一—对审计报告的发送对象和使用的限制

我们的报告仅供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而

不应发送至除资产重组事项相关方以外的其他方或为其使用。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川发磁浮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川发磁浮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计划进行清算、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川发磁浮公司治理层(以下简称治理层)负责监督川发磁浮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

五、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二)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

性。

(四)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川发磁浮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川发磁浮公司不能持续经营。

(五)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六)就川发磁浮公司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并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更融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天健会计通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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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号第3988434号

发明专利证书

发 明 名 称:一种基于无线应答的轨道车辆测速方法

发明人:侯佰康;蒋启龙;刘辉

专利号:ZL20180941936.2

专利申请日:2018年08月17日

专 利 权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611430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新津工业园区

授权公告日:2020年09月15日

授权公告号:CN109050584B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审查,决定授予专利权,颁发发明专利证书并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专利证书记载专利权登记时的法律状况。专利权的转移、质押、无效、终止、恢复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变更等事项记载在专利登记簿上。

局长

第1页 (共2页)

证书号第3988434号

专利权人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年费。本专利的年费应当在每年08月17日前缴纳。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申请日时本专利记载的申请人、发明人信息如下:中请人: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发明人:

侯佰康;蒋启龙;刘辉

610041成都市武侯区--环路南四段19号2号楼2层6号(B002)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钱成岑(85595570-8001) 发文℃:2025年01月21日

申请号或专利号:201810941936.2 发文序号:2025012100389750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无线应答的轨道车辆测速方法

手续合格通知书

上述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于2025年1月15日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准予变更,现将变更的内容通知如下:

变更项目:专利权人

变更类别:转移

变更前:

第1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否代表人:是

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国籍或注川国家(地区):中国

专利权人邮政编码:611430

专利权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新津工业园区

专利权人证件号码:91510000725526042X

专利权人经常居所:

专利权人证件类型:

变更后:

第1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否代表人:是

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国籍或注川国家(地区):中国

专利权人政编码:611430

专利权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兴园三路99号

专利权人证件号码:91510132MAACPLCT3L

专利权人经常居所:中国

专利权人证件类型:统一礼会信川代码

该中请已经授权公告,此变更在41卷0702期2025年02月14|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该专利的年费缴纳金额从第8年起不再予以费用减缴。

该专利申请或专利目前的案件状态为:专利权维持。

提示:

当事人可以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p:/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查询已公布或授权公告的专利中请或专利的权利人变更情况。电子中请注朋用户可以凭其注朋账号和密码登录该系统查询相关内容。

权利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完成变更前该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未尽手续及相关事宜。

审查员:于佳品l联系心话:010-62089353

否部门专利审查业务章

证-书号第7222280号

专利公告信息

发明专利证书

发 明 名 称:-种用于中低速磁浮轨道梁组装的工装

专利权人: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611430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兴园三路99号

发明人:黄永强;纪官平

专利号:ZL201911210108.2 授权公告号:CN110847054B

专利申请日:2019年12月02日 授权公告日:2024年07月23日

申请日时中请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日时发明人:黄永强;纪官平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审查,决定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权有效性及专利权人变更等法律信息以专利登记簿记载为准。

局长申长雨

第1页 (共1页)

证书号第6591374号

发明专利证书

发 明 名 称:一种内嵌式中低速磁悬浮列车维修保养平台的滑撬

发明人:洪良;杨燕国,陈林;唐胜勇;王虹;裴艳

专利号:ZL202010075200.9

专利申请日:2020年01月22日

专 利权人: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611430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兴园三路99号

授权公告日:2023年12月29日 授权公告号:CN111098885B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审查,决定授予专利权,颁发发明专利证书并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专利证书记载专利权登记时的法律状况。专利权的转移、质押、无效、终止、恢复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变更等事项记载在专利登记簿上。

局长申长雨

第1页(共2页)

证书号第6591374号

专利权人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年费。本专利的年费应当在每年01月22日前缴纳。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申请日时本专利记载的申请人、发明人信息如下:

四川新筑智能工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洪良;杨燕国;陈林;唐胜勇;王虹;裴艳

证书号第7678056号

专利公告信息

发明专利证书

发 明 名 称:一种用于磁悬浮轨道梁定位的精装系统

专利权人: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611430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兴园三路99号

发明人:唐世荣;杨根明;游洋

专利号:ZL202110195355.0 授权公告号:CN112900167B

专利申请日:2021年02月20日 授权公告日:2025年01月21日

申请日时中请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日时发明人:唐世荣;杨根明;游洋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审查,决定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权有效性及专利权人变更等法律信息以专利登记簿记载为准。

局长申长雨

第1页(共1页)

证书号第7685786号

专利公告信息

发明专利证书

发 明 名 称:一种内嵌式磁浮轨道车辆维护设备及其使用方法

专利权人: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611430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兴园三路99号

发明人:付红印;王涛,朱安兴;吴题;陈冬

专利号:ZL202111043174.2 授权公告号:CN113699840B

专利申请日:2021年09月07日 授权公告日:2025年01月24日

中请日时中请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日时发明人:付红印;王涛;朱安兴;吴题;陈冬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审查,决定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权有效性及专利权人变更等法律信息以专利登记簿记载为准。

局长申长雨

第1页 (共1页)

证书号第7646282号

专利公告信息

发明专利证书

发 明 名 称:一种用于内嵌式磁浮轨道车辆维护设备及其轨道系统

专 利权人: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611430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兴园三路99号

发明人:王涛,朱安兴;付红印;王泽华;吴题

专利号:ZL202111044858.4 授权公告号:CN113652907B

专利申请日:2021年09月07日 授权公告日:2025年01月03日

中请日时中请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日时发明人:王涛;朱安兴;付红印;王泽华;吴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审查,决定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权有效性及专利权人变更等法律信息以专利登记簿记载为准。

局长申长雨

第1页 (共1页)

证书号第7646638号

专利公告信息

发明专利证书

发明 名 称:内嵌式磁浮车辆可移动反应轨式维保机构及其维保方法

专利权人: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611430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兴园三路99号

发明人:吴题,付红印;王涛;纪官平;韦亚虹

专利号:ZL202111047029.1 授权公告号:CN113699841B

专利申请日:2021年09月07日 授权公告日:2025年01月03日

中请日时申请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日时发明人:吴题;付红印;王涛;纪官平;韦亚虹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审查,决定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权有效性及专利权人变更等法律信息以专利登记簿记载为准。

申长雨

第1页(共1页)

证书号第7674976号

专利公告信息

发明专利证书

发明 名称:一种轨道交通车辆紧急疏散装置

专利权人: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611430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兴园三路99号

发明人:詹景文;伯均华;李佐斐;邹俊;刘强;沈若昊,路兵

专利号:ZL202110978022.5 授权公告号:CN113696921B

专利申请日:2021年08月23日 授权公告日:2025年01月21日

申请日时发明人:詹景文;伯均华;李佐斐;邹俊;刘强;沈若昊,路兵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审查,决定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权有效性及专利权人变更等法律信息以专利登记簿记载为准。

局长申长雨

第1页(共1页)

证书号第6723044号

发明专利证书

发 明 名 称:一种列车多网融合网络控制系统和控制方法

发明人:程静;雷志波;刘曦;彭滟麟;陈亮;唐湘越

专利号:ZL202110974853.5

专利申请日:2021年08月24日

专利权人: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611430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兴园三路99号

授权公告日:2024年02月20日 授权公告号:CN113839988B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审查,决定授予专利权,颁发发明专利证书并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专利证书记载专利权登记时的法律状况。专利权的转移、质押、无效、终止、恢复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变更等事项记载在专利登记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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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申长雨

第1页(共2页)

证书号第6723044号

专利权人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年费。本专利的年费应当在每年08月24日前缴纳。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申请日时本专利记载的申请人、发明人信息如下:

申请人: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程静;雷志波;刘曦;彭滟麟;陈亮;唐湘越

证书号第7642744号

专利公告信息

发明专利证书

发 明 名 称:一种内嵌式磁浮交通系统的道岔支撑导向装置

专 利权人: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611430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兴园三路99号

发明人:岳军;焦洪林,罗纪波;罗焖,曾世明

专利号:ZL202111047431.X 授权公告号:CN113737582B

专利申请日:2021年09月08日 授权公告日:2025年01月03日

中请日时中请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日时发明人:岳军;焦洪林;罗纪波;罗焖;曾世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审查,决定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权有效性及专利权人变更等法律信息以专利登记簿记载为准。

局长申长雨

第1页(共1页)

证书号第7051675号

发明专利证书

发明 名称:一种用于调整磁浮列车的悬浮控制参数的方法

发明人:刘辉;蒋超华;姜在强;蒋启龙

专利号:ZL202111080426.9

专利申请日:2021年09月15日

专利权人: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611430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兴园三路99号

授权公告日:2024年05月31日

授权公告号:CN113848707B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审查,决定授予专利权,颁发发明专利证书并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专利证书记载专利权登记时的法律状况。专利权的转移、质押、无效、终止、恢复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变更等事项记载在专利登记簿上。

局长申长雨

第1页(共2页)

证书号第7051675号

专利权人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年费。本专利的年费应当在每年09月15日前缴纳。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申请日时本专利记载的申请人、发明人信息如下:申请人: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刘辉;蒋超华;姜在强;蒋启龙

证书号第6379449号

发明专利证书

发 明 名 称:一种测定磁浮列车重量的方法、装置以及可读存储介质

发明人:刘辉;姜在强;蒋超华;蒋启龙

专利号:ZL202111081036.3

专利申请日:2021年09月15日

专利权人: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611430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兴园三路99号

授权公告日:2023年10月03日

授权公告号:CN113836637B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审查,决定授予专利权,颁发发明专利证书并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专利证书记载专利权登记时的法律状况。专利权的转移、质押、无效、终止、恢复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变更等事项记载在专利登记簿上。

局长申长雨

第1页(共2页)

证书号第6379449号

专利权人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年费。本专利的年费应当在每年09月15日前缴纳。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申请日时本专利记载的申请人、发明人信息如下:申请人:

成都市 新筑路桥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

刘辉; 妄在强;蒋超华;蒋启龙

证书号第8593173号

专利公告信息

发明专利证书

发 明 名 称:磁浮列车的轨道梁

专 利权人: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611430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兴园三路99号

发明人:斯特凡·博格尔;博特·萨摩诺;马阶德·尼海利帕斯凯·伯格

专利号:ZL20218 0086251.4 授权公告号:CN116888324B

专利申请日:2021年12月15日 授权公告日:2025年12月23日

申请日时申请人:德商马克思博格尔两合公司

申请日时发明人:斯特凡·博格尔;博特·萨摩诺;马阶德·尼海利帕斯凯·伯格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审查,决定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权有效性及专利权人变更等法律信息以专利登记簿记载为准。

局长申长雨

第1页 (共1页)

证书号第8594787号

专利公告信息

发明专利证书

发明 名 称:用于磁浮列车的悬浮框、车辆、轨道组和磁浮列车

专利权人: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611430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兴园三路99号

发明人:斯特凡 ·博格尔;博特·萨摩诺,斯特芬·法艾斯提姆·普瑞杰

专利号:ZL20218 0087635.8 授权公告号:CN116710343B

专利申请日:2021年12月29日 授权公告日:2025年12月23日

申请日时申请人:德商马克思博格尔两合公司

申请日时发明人:斯特凡·博格尔;博特·萨摩诺;斯特芬·法艾斯提姆·普瑞杰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审查,决定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权有效性及专利权人变更等法律信息以专利登记簿记载为准。

局长申长雨

第1页(共1页)

证书号第2269896号

发明专利证书

发明 名 称:磁悬浮铁路的运输工具

发明人:斯特凡。博格尔

专利号:ZL201280060173.1

专利申请日:2012年12月07日

专 利权 人:马克斯·博格建筑两合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年10月12日

本发明经过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审查、决定授予专利权、颁发本证书并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本专利的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自中请日起算。专利权人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年费。本专利的年费应当在每年12月07日前缴纳。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专利证书记载专利权登记时的法律状况。专利权的转移、质押、无效、终止、恢复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变更等事项记载在专利登记簿上。

E1

局长申长雨

2016年10月12日

发文℃:610041成都市武侯区--环路南四段19号2号楼2层6号(B002)成都九品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钱成岑 2025年04月24日

申请号或专利号:201280060173.1 发文序号:2025042400650880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马克斯·博格国际欧洲公司

发明创造名称;磁悬浮铁路的运输工具

手续合格通知书

上述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于2025年4月16日提出著录项同变更请求,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准予变更,现将变更的内容通知如下:

第一次变更

变更项目:专利权人

变更类别:更名

变更前:

第1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否代表人:是

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马克斯·博格建筑两合公司

专利权人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德国

专利权人政编码:

专利权人地址:德国 森根塔尔市

变更后:

第1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否代表人:是

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马克斯博格基金会两合公司

专利权人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德国

专利权人政编码:

专利权人地址:德国森根塔尔ij

第二次变更

变更项目:专利权人

变更类别:转移

变更前:

第1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否代表人:是

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马克斯-博格基金会两合公司

专利权人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德国

专利权人邮政编码:

变更后:

第1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否代表人:是

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马克斯·博格国际欧洲公司

专利权人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德国

专利权人邮政编码:92369

专利权人地址:德国森根塔尔马克斯博格街1号

专利权人经常居所:德国

专利权人类型:工矿企业

变更项目:代理机构变更

变更前:

代理机构名称:北京市金杠律师事务所

第一代理师姓名:郑立柱

第-代理师资格证号:1125606479.0

第一代理师电话:58785588x6242

第一代理师传真:

第二代理师姓名:

变更后:

代理机构名称: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第一代理师姓名:钱成岑

第一代理师资格证号:5010210

第一代理师传真:

第二代理师姓名:

该中请已经授权公告,此变更在41卷1902期2025年05月09日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该专利中请或专利目前的案件状态为:专利权维持。提示:

当事人可以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up:/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查询汇公布或授权公告的专利中请或专利的权利人变更情况。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凭其注川账号和密码登录该系统查询利关内容。

权利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完成变更前该专利中请或专制的券誉活续及和关事宜。

审查员:雷简陇

1联系电话:010-62088741

1查部门:望实资费值权督

610041

发文日:

成都市武侯区-环路南四段19号2号楼2层6号(B002)成都儿鼎

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钱成岑

2025年05月12日

申请号或专利号:201280060173.1

发文序号:2025051200652680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发明创造名称:磁悬浮铁路的运输工具

手续合格通知书

上述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于2025年4月27日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准予变更,现将变更的内容通知如下:

变更项目:专利权人

变更类别:转移

变更前:

第1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否代表人:是

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马克斯-博格国际欧洲公司

专利权人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德国

专利权人邮政编码:92369

专利权人地址:德国森根塔尔马克斯博格街1号

专利权人省份:

专利权人证件号码:

专利权人经常居所:德国

专利权人城市:

专利权人证件类型:

变更后:

第1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否代表人:是

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中国

专利权人邮政编码:611430

专利权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兴园三路99号

专利权人省份:四川省

专利权人证件号码:91510132MAACPLCT3L

专利权人经常居所:中国

专利权人城市:成都市

专利权人证件类型:统-社会信用代码

该申请已经授权公告,此变更在41卷2201期2025年05月27日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该专利中请或专利目前的案件状态为:专利权维持。

提示:

当事人可以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p:/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查询已公布或授权公告的专利中请或专利的权利人变更情况。电子中清注册川户可以凭其注川账号和密码登录该系统查询相关内容。

权利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完成变更前该专利中请或专利的未尽手续及相关事宜。

审查员:张学英

联系电话:010-62089359

中查部门:望集图信委部

委托人之一承诺函

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因新筑股份(002480.SZ,以下称“本公司”)拟实施资产重组事宜,本公司及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贵公司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于2025年12月31日的价值进行评估。为确保贵公司客观、公正、合理地进行估值,本公司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规定;

二、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钧。不重复、不漏:

三、本公司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和合法;

四、不于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

委托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 ℃ (d)

二0二六年四月三日

委托人之二承诺函

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因新筑股份(002480.SZ)拟实施资产重组事宜,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及新筑股份委托贵公司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于2025年12月31日的价值进行评估。为确保责公司客观、公正、合理地进行估值,本公司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规定;

二、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不重复、不遗漏;

三、本公司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和合法;

四、不干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

委托人: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

2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因新筑股份(002480.SZ)拟实施资产重组事宜,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筑股份委托贵公司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于2025年12月31日的价值进行评估。为确保贵公司客观、公正、合理地进行估值,本公司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规定;

二、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不重复、不遗漏;

三、本公司所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真实、完整和合法;

四、截至评估基准日,本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已提供与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有关的抵/质押及租赁事项。除此之外,本公司及各下属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或有事项、未决诉讼等;

五、本公司已提供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发生的影响评估行为及评估结论的重大期后事项;

六、本公司不于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

被评估单位: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签名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受贵公司双方的共同委托,我们对新筑股份(002480.SZ)拟实施资产重组事宜所涉及的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以202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了评估,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在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的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我们承诺如下:

一、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一致;

三、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

四、根据资产评估准则选用了评估方法;

五、充分考虑了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

六、评估结论合理。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四川省财政厅

川财企函〔2017〕38号

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公告

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10家资产评估机构报来的《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备案。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基本情况,申报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基本情况等备案相关信息已录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可通过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官方网站进行查询。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名称、组织形式,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详见附件。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特此公告。

四到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20日

4

注备2 M 三 0贤李 杜22 2 2℃℃ - 2 c 4 L℃

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备案公告

077 20257711月19日 20E7: (注:大中1 (1,2:1 <+

川财资〔2025〕96号

四川度量衡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四川立诚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报来的《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予以变更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基本情况等备案相关信息已录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可通过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备案信息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18日

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备案信息表

3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 四川天 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变更原因 1:i正常变更

项目 变更前情况 变更后情况 变更时间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 唐光兴 屈仁斌 2025.10.16

首页 金机构概况 新间发布 政务信息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l℃统计信息 专题专栏℃

9当前位置:益页>办事限务>备表经票公示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名录 (截至2026年4月3日)

日M:2026-0405-7:20金

(中小+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名录 (截至2026年4月3日)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名录 (截至2026年4月3日)

序号-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 - 统一社金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

1 安员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91340100786521683R 安徽古合肥市房阳区建路278号财官产项D座501室 9551-65661191

2 安通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9131010014901372X1 安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7号天贸大厦二期办公楼13楼 0551-69113127

1 安本资产评估(1资)行限公司 91310120611729711Y 1海市诚东区四纪大道100号48楼 021-22283698

4 北方业中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91110101MA001W1Y48 广东省深圳市前际保港合作区街山街道所际大道5059号监海湾荣源中心A座60) 010-83549216

5 北京百汇方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1110102061779865M 北京市西城区茶号北街1号院1号楼6M2单元0715-15 010-58439166

6 北京员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11101086869028683 北京市街淀区车公正西路乙19号16员1602室 010-57737926

132 深期亿通资产行估房地产上地估价有限公司 9144200066504987XM 广东省保期市属四区查资湖街道计林社区票行六通3号联泰大四1705 0755-83225773

1.3 期长基资产评估资地产主地估价有限公司 914403007586J03JXE 广东省保项市限国区建花街道构岭社区浙阳路57号侨昌大厦4P 0755-82975211

111 国现中日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140300MA5EY9G35B 广东省保项市基山区沙头国道新洲址区演河大道9003号湖北大厦市区29楼 0755-27709H01

135 保期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11403005731363001 广东省保圳市期国区北项大通7回3号青府大限16F 0755-83517325

13 深期中金华主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1140300682010500T 广东市设期市部国区区花街道商新计区益团路6013号江苏大员入座350) 0755-33369969

117 四用大支房地产主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1510107725587089J 四用省式路市式长区二环路团四段51号第荣部会2排7接3号,69 028-85585003

118 四川华坤房地产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15101055722581622 四川省成部市率区期金路1号39续911号 02A-61113657

139 四用天望华衍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15100002018151779 四川省成郡市天仙拓南路3号汇江楼5楼 028-86651713-

11 四用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1510108794930268M 四川省成都市东大街下东大街度216号京年产项A座4202 028-65555550

111 天吴国际房地产上地资产评估望团有限公司 911705007576909561, 山东省项市历下区期款路11号1号办公1员 0546-8975050

142 天津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112011667595702XU 天市西中四信大厦12号1205 022-88238816

11 天华息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1120116675967190J 天津市阳平区小门楼街朝股止路188号(行达产53501-09 022-88238211

1 天津中联房地产上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91120116673721396E 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本月发区第二大街9号总公司大接A区第3号304- 922-23733333

11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133000072658109XG 浙江省杭州市十城区额业路8号UDC代大应A座12楼 0571-58579777

℃ 同致信道(北京)资产评有限公司 911101057220973772 北京市西城区西道门外大街中143号凯建大厦C座2层 010-K7951672

5备℃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正式执业会员证书

会员编号:51160001

会员姓名:季定军

证件号码:320923***********8

所在机构: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检情况:2026年通过

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

扫码查看详细信息

本人印鉴: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正式执业会员证书

会员编号:51230228

会员姓名:陈伊

证件号码:430302***********2

所在机构: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检情况:2026年通过

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

扫码查看详细信息

本人印鉴:

2 2625/5℃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四川新津工业园区

委托人(乙方):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499号中海国际中

委托人(丙方):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寺西路3号

委托人(丁方):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11号科技工业园F-59

评估机构(戊方):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南路3号汇江楼5楼

鉴于:甲方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乙方持有的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60%股权;同时,拟向丙方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川发磁浮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向丁方(或其指定的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戊方接受甲、乙、丙、丁四方的委托。五方依据《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评估目的

甲方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乙方持有的四川蜀道

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60%股权;同时,拟向丙方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川发磁浮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向丁方(或其指定的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甲方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需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川发磁浮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甲方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

评估范围: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资产及负债;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资产及负债及甲方对川发磁浮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资产及负债、以及甲方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具体范围以上述单位的申报为准。

三、评估基准日

2025年5月31日。

四、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甲、乙、丙、丁方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合同约定,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相关法定监管部门 -7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

资产评估报告仅供本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使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甲、乙、丙、丁方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甲、乙、丙、丁方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约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戊方及其指定的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未经甲、乙、丙、丁方书面许可,戊方及其指定的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征得戊方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甲、乙、丙、丁、戊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戊方收到甲、乙、丙、丁方及被评估单位等相关当事人按照其提供的清单提供完整资料后25日内完成资产评估工作,并向甲、乙、丙、丁方以书面方式提供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捌份。

六、评估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项下评估服务费用总额(含税包干价)为人民币壹佰壹拾叁万陆任元(¥1,136,000)整。评估服务费用为包干价,但不限于戊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评估专业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戊方不再就本合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本合同项下评估服务费用由甲、乙、丙、丁四方分别按25%比例平均承担;评估服务费用共计按三次支付:(1)本委托合同经五方盖章生效且戊方评估人员进驻现场后十个工作日内,甲、乙、丙、丁四方支付上述服务费总额的30%,大写金额为叁拾肆万零捌佰元(¥340,800)整,甲、乙、丙、丁各方分别支付捌万伍仟贰佰元(¥85,200)整;(2)戊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后十个工作日内甲、乙、丙、丁四方支付上述服务费总额的40%,大写金额为肆拾伍万肆仟肆佰元(¥454,400)整,甲、乙、丙、丁各方分别支付壹拾壹万叁仟陆佰元(¥113,600)整;(3)戊方出具正式评估报告经申方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完成、证券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甲、乙、丙、丁各方支付剩余的服务费即总额的30%,大写金额为叁拾肆万零捌佰元 (¥340,800)整,甲、乙、丙、丁各方分别支付捌万伍仟贰佰元(¥85,200)整。

款项支付前,戊方须向甲、乙、丙、丁四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6%,否则甲、乙、丙、丁四方有权拒付款项。

评估服务费用应付至以下账号或戊方届时另行书面指定的其他账号方视为适当履行:

户名: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成都玉双路支行

账号:087826120100302035312

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戊方实际执行的评估范围较本合同订立时约定的评估范围有明显增加或减少时,甲、乙、丙、丁、戊五方通过协商重新确定评估服务费用,五方另行协商解决方案。

如非戊方原因造成项目终止或甲、乙、丙、丁方不需要评估报告时,按照戊方已完成的工作量计算评估费用,甲、乙、丙、丁方在收到戊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戊方支付费用,具体金额如下:

(1)戊方进驻评估现场后至现场结束之前,非戊方原因造成项目终止时,由甲、乙、丙、丁方按前述比例向戊方支付评估费用总额的50%;

(2)戊方完成现场评估工作或向甲、乙、丙、丁方提供初步评估结果后,非戊方原因造成项目终止时,由甲、乙、丙、丁方按前述比例向戊方支付至评估费用总额的90%。

甲、乙、丙、丁方应在终止合同或不需要报告并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戊方指定的账号汇入相应的评估费用。

七、甲、乙、丙、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丙、丁方的权利

(1)甲、乙、丙、丁方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戊方评估专业人员回避;(2)甲、乙、丙、丁方对资产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可以要求戊方解释或进行修改;(3)甲、乙、丙、丁方认为戊方或者其指定的评估专业人员违法开展业务的,可以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投诉、举报;(4)甲、乙、丙、丁方有权要求戊方有义务保证按时提交评估报告并协助企业办理评估备案工作。

(二)甲、乙、丙、丁方的义务

(1)甲、乙、丙、丁方应当为戊方及其指定的评估专业人员开展

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甲、乙、丙、丁方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负责戊方及其指定的评估专业人员与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调;(2)甲、乙、丙、丁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戊方支付评估服务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3)甲、乙、丙、丁方及被评估单位等相关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4)甲、乙、丙、丁方不得串通、咬使戊方或其指定的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5)甲、乙、丙、丁方不得干预戊方按照评估法和准则的要求独立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八、戊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戊方的权利

戊方指定的评估专业人员有权:(1)要求甲、乙、丙、丁方和被评估单位等相关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2)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3)拒绝甲、乙、丙、丁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结果的非法于预。

(二)戊方的义务

戊方指定的评估专业人员应当:(1)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2)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3)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4)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5)与甲、乙、丙、丁方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戊方不得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得指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人员从事本评估业务。

九、甲、乙、丙、丁、戊方五方责任

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是戊方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依法提供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是甲、乙、丙、丁方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甲方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

及其他重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甲、乙、丙、丁方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如果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或者其他相关资料的,戊方有权拒绝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十、约定事项的变更

本合同订立后发现相关事项存在遗漏、约定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中约定内容发生变化的,戊方可以要求与甲、乙、丙、丁方订立补充合同或者重新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或者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十一、终止条款

甲、乙、丙、丁方提前终止资产评估业务、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甲、乙、丙、丁方应当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在以下3种情形下,戊方可以采取同时向甲、乙、丙、丁各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合同,甲、乙、丙、丁方应当按照戊方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用。

1、因甲、乙、丙、丁方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原因导致资产评估程序受限,戊方无法履行本合同;

2、甲、乙、丙、丁方要求戊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

3、戊方根据其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乙、丙、丁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资产评估服务时。

如果戊方在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定要求或职业道德操守的,甲、乙、丙、丁方有权以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拒绝向戊方支付任何费用:已向戊方支付费用的,应全额向各方返还。

十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一)违约责任

1.戊方逾期完成评估工作或提供评估报告的,每逾期1天,甲、

乙、丙、丁各方均有权扣减_1%各自应付服务费用,逾期超过5天的,甲、乙、丙、丁各方有权解除合同,戊方应返还甲、乙、丙、丁各方已支付的费用。

2.因戊方原因或戊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甲、乙、丙、丁各方被要求承担相应责任或遭受相关损失的,甲、乙、丙、丁各方均有权就此向戊方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赔偿金、罚金、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公证费等【以本合同金额为限】。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丙、丁、戊五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甲、乙、丙、丁、戊五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本合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五方协商解决。

(二)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所有方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合同履行地为四川省成都市,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合同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五方选择以下第1种解决方式:

1、向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保密事项

戊方对评估过程中获悉的甲、乙、丙、丁方及被评估单位所提供的资料等信息进行保密,对与本合同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股权状况等)以及资产评估报告内容也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乙、丙、丁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保密期限自获悉保密信息之日起至保密信息公开之日止。部分信息公开的,不影响未公开部分信息的保密义务,即使戊方最终未能就本项目为甲、乙、丙、丁方提供服务,戊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向各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十四、其他事项

1、本合同经甲、乙、丙、丁、戊方加盖公章后生效,并在甲、乙、丙、丁、戊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事项后终止。

3、本合同一式十份,经甲、乙、丙、丁、戊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的下一页为本合同的签字页面)

(本页以下为空白)

(本页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签字页)

乙方: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付)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丁方: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戊方:四川关健华衡资产评估有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地点:成都市武侯区

签署日期:2025年6月

2 Zo2620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XZ2026-DB-CG005

委托人(甲方):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四川新津工业园区

评估机构(乙方):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南路3号汇江楼5楼

鉴于:申方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60%股权;同时,拟置出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川发磁浮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此前委托乙方对上述资产以2025年5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评估,乙方接受委托后已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并通过了四川省国资委的评估报告审核备案,由于甲方制作申报材料及方案变化的原因,需要将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25年12月31日,致使乙方需要重新开展评估工作,并重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评估对象和范围

乙方需要对以下评估对象和范围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协助甲方完成备案审核及监管部门审核。

(一)评估对象:

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不含拟转让的资产);

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川发磁浮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甲方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

(二)评估范围:

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资产及负债;四川发展磁

浮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资产及负债及甲方对川发磁浮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资产及负债、以及甲方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具体范围以上述单位的申报为准。。

二、评估基准日

2025年12月31日。

三、评估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合同项下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玖拾捌万元(¥980,000)(含税)整。评估服务费用为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评估专业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再就本合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本合同项下评估服务费用按三次支付:(1)本委托合同经双方盖章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上述服务费总额的40%,即为叁拾玖万贰任元(¥392,000)整;(2)乙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上述服务费总额的40%,即为叁拾玖万贰仟元(¥392,000)整;(3)乙方出具正式评估报告经甲方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完成、证券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甲、乙双方支付剩余的服务费即总额的20%,大写金额为壹拾玖万陆任元(¥196,000)整。

款项支付前,乙方须向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6%,否则申方有权拒付款项。

评估服务费用应付至以下账号:

户名: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成都玉双路支行

账号:087826120100302035312

如非乙方原因造成项目终止或甲、乙双方不需要评估报告时,按照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计算评估费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乙方支付费用,具体金额如下:

1、乙方进驻评估现场后至现场结束之前,非乙方原因造成项目终止时,由申方按前述比例向乙方支付评估费用总额的50%;

2、乙方完成现场评估工作或向甲方提供初步评估结果后,非乙方原因造成项目终止时,由甲方按前述比例向乙方支付至评估费用总额的90%。

甲、乙双方应在终止合同或不需要报告并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的账号汇入相应的评估费用。

四、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一)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申方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相关法定监管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

(二)资产评估报告仅供本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使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三)甲方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甲方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约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乙方及其指定的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五)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及其指定的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征得乙方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甲方、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乙方收到甲方及被评估单位等相关当事人按照其提供的清单提供完整资料后 25日内完成资产评估工作,并向申方以书面方式提供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捌份。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申方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乙方评估专业人员回避;

2、甲方对资产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可以要求乙方解释或进行修改;

3、甲方认为乙方或者其指定的评估专业人员违法开展业务的,可以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投诉、举报;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有义务保证按时提交评估报告并协助办理评估备案工作。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为℃方及其指定的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甲方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负责乙方及其指定的评估专业人员与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调;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评估服务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3、甲方及被评估单位等相关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4、甲方不得串通、咬使乙方或其指定的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

5、甲方不得于预乙方按照评估法和准则的要求独立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乙方指定的评估专业人员有权:1、要求甲方和被评估单位等相关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

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2、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3、拒绝甲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二)乙方的义务

乙方指定的评估专业人员应当:1、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2、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3、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4、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5、与申方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乙方不得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得指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人员从事本评估业务。

八、甲、乙双方责任

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是乙方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依法提供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是甲方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甲方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甲方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如果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或者其他相关资料的,乙方有权拒绝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一)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完成评估工作或提供评估报告的,每逾期1天,甲方有权扣减1%应付服务费用,逾期超过5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

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

2、因乙方原因或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甲方被要求承担相应责任或遭受相关损失的,申方有权就此向乙方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赔偿金、罚金、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公证费等【以本合同金额为限】。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本合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所有方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合同履行地为四川省成都市,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合同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以下第1种解决方式:

1、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保密事项

乙方对评估过程中获悉的甲方及被评估单位所提供的资料等信息进行保密,对与本合同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股权状况等)以及资产评估报告内容也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保密期限自获悉保密信息之日起至保密信息公开之日止。部分信息公开的,不影响未公开部分信息的保密义务,即使乙方最终未能就本项目为甲方提供服务,乙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向各方承

担相应保密义务。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并在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事项后终止。

(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的下一页为本合同的签字页面)

(本页以下为空白)

(本页为补充协议签字页)

成都市业筑路券有股股份有限公

乙方: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地点:成都市新津区

签署日期:2026年2月1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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